金属探测仪寻宝被抓,榆林四男子用金属探测仪探盗上万枚铜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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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探测仪寻宝被抓:榆林四男子用金属探测仪探盗上万枚铜钱,撤离途中便被抓
陕西榆林定边县四名男子得知一遗址线索后,利用金属探测器从中盗掘铜钱万余枚,但“好运”不长,四人得手后在撤离路上,被警方查获。“文化遗产日”来临前的6月10日,陕西志丹县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披露了这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上述“志检刑诉〔2020〕27号”起诉书显示,2019年12月14日,榆林定边县男子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从杨某某处得知延安市志丹县某某村有古代瓦片后,四人就商议到志丹县盗掘铜钱,因路线不熟,决定由杨某某带路,由袁某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志丹县某某村。
当日,袁某、袁某某、范某某、屈某四人利用金属探测仪在某某村一沟畔处探测铜钱,到天黑时未发现铜钱,袁某四人及杨某某决定在某某村一农户家住下。12月15日,五人再次在某山上探测,下午时在一平台处探测到铜钱。袁某等四人商定先对杨某某隐瞒事实并将其送回吴起县,天黑后再挖掘铜钱。
将杨某某送回吴起县后,袁某四人再次回到探测现场,趁天黑挖出铜钱,装了约五个尼龙袋(铜钱沾有泥土),共计10849枚。之后,四人将盗掘的铜钱装到车上,准备返回定边县,行至吴起路段时被延安市高交大队志丹中队民警查获,于12月16日凌晨被移交至志丹县刑警大队。当日,上述四人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拘,后于2020年1月16日被悉数批捕。
志丹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掘某某遗址内窖藏的大量文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范某某、屈某、袁某所盗掘古文化遗址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盗掘的铜钱经鉴定为一般文物。根据相关规定,四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
2、金属探测仪寻宝被抓,用探测仪地下寻宝
作者 兴和县检察院 冯育军
芝麻开门,
宝藏出现了!
好吧,那是故事。
可在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林甲(带头大哥的感觉有末有?)等四人还是选择了购买探测仪挖掘地下宝藏(真得有,真得有吗)。
为了挖出文物,林甲等四人真是拼了。
计划
2013年9月
带头大哥林甲一直四处打问,几经波折购回了金属探测仪一套(三件)。
行动
从2013年秋到2014年秋
林甲联系同村的林乙、任丙、任丁走村窜户,在兴和县境内遇到老人就打问,“附近是否有古代遗址”、“是否居住过大户人家”?(他们会不会制作了一张藏宝图呢?)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四人利用金属探测仪、铁锹等工具在耕地里盗挖埋藏在地下的国有文物。
这时候,法律说NO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私自挖掘地下埋藏国有文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结局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甲、林乙、任丙、任丁犯盗窃罪向兴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兴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甲、林乙、任丙、任丁犯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林甲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被告人林乙、任丙、任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五千元。
有过挖掘宝藏梦想的你快来学学法条吧!
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十七条
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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