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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干货文章——一文读懂人事争议及仲裁和诉讼)

01-1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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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货文章——一文读懂人事争议及仲裁和诉讼

本文主要目的是使相关各方了解人事争议的内容、依据和处理程序,遵守法律规则、维护应维护的合法权益。

一、人事争议与处理机构

(一)什么是“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所以,对涉及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则不是人事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解决争议的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其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本文在此仅概述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其他单位的待日后分享。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在此注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一)实体依据

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庭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争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进行实体审理。

(二)程序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有关规定包括《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在内的其他规定。

三、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9月5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

1.人民法院只受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他的争议目前概不受理;

2.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先仲裁前置;

3.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同时依据争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怎么解决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二、与劳动争议不同的是,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还包括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适用调解、仲裁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注意: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1)人事争议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渠道之间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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