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省检察院工作职责(服务发展大局——安徽省检察院工作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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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能动检察 服务发展大局——安徽省检察院工作综述
- 2、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坚持能动检察 服务发展大局——安徽省检察院工作综述
“政府部门组织技能培训后,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了。我们企业能够起死回生,现在效益很好,得感谢检察院的帮助。”近日,芜湖市繁昌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里机器轰鸣、生产繁忙,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对企业来之不易的发展成绩充满感恩。
2020年,繁昌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购买了23本假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鉴于水某某、李某的犯罪行为是为保证企业运转经营的应急之举,经公开听证,依法对水某某、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风险,繁昌区检察院主动与政府监管部门沟通协商,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培训、集体考试,并共同跟踪回访,核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022年初,两涉案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通过考试并持证上岗人员超过90%。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5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跟省委、省政府决策步伐,时刻保证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2022年初,省委专门召开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提出了“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我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依法能动履职,强化司法办案,助力打造安商惠企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省检察院制定实施《安徽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体系。开通涉民企法治诉求直通车,创新建立民营企业家直接约见检察长制度,企业家已约见检察长1093人次。为防止“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我省检察机关还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主动审查是否符合适用企业合规条件,办理企业合规案件201件,对涉民企犯罪案件依法决定不起诉3185件。一波波司法红利,真心实意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是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2022年2月,省检察院会同省政府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在联动中监督、在监督中联动,序时推进12个联动项目,提出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建议780件,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凝聚服务发展合力。黄山、铜陵、蚌埠等地检察机关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实施守护“山水人文之城”、助力农民工讨薪、构建“检察+审计”监督体系等联动项目,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我省坚持把创新作为“栽树工程”,坚定不移下好创新“先手棋”,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省检察院深化法律服务,积极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实施意见》,构建大保护、同保护格局,5年来,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24人,同比上升108%;对涉科研企业、科研人才犯罪依法决定不起诉265人,同比上升204%。
稳定是发展的基石,行稳是致远的前提。我省检察机关保持对故意杀人、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5年来起诉14882人,严重暴力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扎实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守“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高质量查办涉黑涉恶案件,5年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12127人,起诉“保护伞”犯罪157人,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针对电信网络、非法集资犯罪持续上升严峻态势,会同公安部门开展“断卡”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促进指控证明涉众型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还着力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用司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搭建轻罪案件调解、和解平台,积极开展“民事检察和解专项工作”,促成刑事和解3997件,民事和解327件。亳州、安庆等地检察机关探索“检察+邻长”、“三孝”调解等创新做法,打造化解矛盾纠纷“新样板”。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在服务美丽安徽建设上,检察机关积极担当作为,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活动,5年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9484人。省检察院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守护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专项检察活动,围绕“两带三区”开展特色子专项,与省林长办联合制定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提起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2593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3.6亿元,督促清理、修复被占用和破坏的林地、耕地5.7万亩,督促治理被污染水域16万亩。省检察院成功办理“南四湖”专案,督促有关部门投入1.6亿元治理污染水域,办案经验被最高检向全国推广。(安徽日报记者 李浩)
2、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检察工作任务,并指导、督促和检查检察工作任务的执行。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査,依法对需要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査监督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起诉,对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和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5、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工作。
6、依法对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市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
9、依法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和审核,指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工作。
10、分析、研究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领导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1、负责对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指导;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解释和立法的建议。
12、规划、指导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3、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14、负责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检察官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15、承办应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九)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十四)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五)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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