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是什么,一文详解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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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理业务,业务类型分为哪些?看完直接收藏了
一、保理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什么是保理业务,业务类型分为哪些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理业务不仅仅只有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也是保理业务的其中之一。银行只要提供了至少一种服务,即为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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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三、保理业务的管理
1、关于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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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3、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4、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5、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6、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7、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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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2、保理业务是什么,一文详解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 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依据基础交易的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我国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保理业务,当然境外是泛指的境外,在保税区、自贸区及其他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殊贸易区,也视作为境外。
二、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又称为明保理,是指在签订保理合同或者在保理合同项下每单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时立即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此时每笔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债务人都是知道的,所以成为公开型保理。
隐蔽型保理又称为暗保理,是指在保理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期内,保理商或者债权人都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仅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约定事由出现后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不知道此一事实的,所以称为隐蔽型保理。
三、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又称为回购型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者归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此时保理商是不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应收账款确定的债务的风险的。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为买断型保理,是指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要求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此时保理商要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当然此时还要求不能清偿的原因是由债务人自身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比如说债务人无力支付、破产等原因。如果是信用风险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此时保理商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追索权,也就是说无追索权保理不是绝对的,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我国《民法典》就是将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区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意义在于确定保理商的行权方式。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同时享有向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债权人的追索权,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行使。在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一般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求偿权,不能向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如前所述,在一定条件下,无追索权保理也可以转为有追索权保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债权人单方承诺或补充约定等方式将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变更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四、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依据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银行保理是指由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商业保理是指由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区分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的意义在于对合同性质与效力的认定。由于银行具有放贷的资格,即便其签订的保理合同被认定为借款,也可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商业保理公司由于不具备放贷资格,其签订的保理合同如被认定为为借款,则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当下企业可以对外借款,但是不能对外放贷,如果多次对外借款的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放贷,此时就可能导致签订的合同因被认定为非法放贷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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