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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国家,现存君主立宪制国家(却还是行君主立宪制度)

04-2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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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君主立宪制国家:这些国家超级文明,却还是行君主立宪制度,有些甚至有实权

本人是头条号旅游达人Sabrina在台湾,我们以洲来计算现在全球还有多少皇室家族国家呢?哪些则拥有实权呢?

(一)欧洲:

英国,丹麦,瑞典,荷兰,西班牙,列支敦斯登,挪威,比利时,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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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二)亚洲:

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的诸皇室(6个),汶莱,阿曼,不丹,阿拉伯联合大公国诸皇室(7个),科威特,沙乌地阿拉伯,卡达,约旦,尼泊尔,巴林,柬埔寨。

(三)非洲跟大洋洲:

南非的祖鲁,东加,摩纳哥,奈及利亚的卡吉纳,乌干达的两个皇室,史瓦西兰,赖索托,摩洛哥。

须注意并非所有的皇室皆世袭,有些是选出来的,有些则是半世袭制的,所以「皇室」可能包括上下世代远亲,也可能只是现任君主的小家庭.有些君主甚至连皇室都没有,像法国总统兼任的安朵拉公和教宗等。

在用词上:政治跟历史学上「皇室」是通用的讲法,所以大公,素檀还是酋长,都算是「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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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

目前仍拥有实权的皇室:

1. 科威特: 科威特政体采君主立宪制,宪法于1962 年生效。历任君王均来自沙巴(Sabah)家族,科国沙巴家族又有Al Jabr 与Al Salem二支,轮流总揽大权。

2. 巴林:巴林系君主立宪制酋长国。国家元首埃米尔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

3. 卡达:绝对君权,位于波斯湾的长形半岛国,大部分地区是气候炎热干燥的沙漠。石油生产与提炼是该国的经济基础。

4. 沙乌地阿拉伯:自古以来便是独立的王国.现在的国王是法多尔王室第5代的法哈德。有90%的土地覆盖着炎热干燥、黄沙滚滚的阿拉伯沙漠。但石油让该国极端富有,国势强盛,得以发展工业、农业,提升生活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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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5. 阿曼: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海岸。土地多为沙漠,点缀着绿洲,有部分海岸线较为肥沃。政体:君主世袭制。 1981年设国民参政会,由国王任命之代表55人组成。

6. 不丹:喜马拉雅山中的国家,因为群山环绕加上限制旅游业的发展,成为与世隔绝的神秘国度。不丹是佛教国家、君主立宪制,统治者的称呼为龙王。

7. 汶莱:君主立宪制度国家。位于马来西亚的沙劳越和南海之间,由潮湿的赤道雨林录岸边的沼泽平原所组成。原是已被遗忘的大英帝国的偏远基地和海盗的避风港,在1929年发现石油而改变国运。现在汶莱因丰富石油和天然气。成为也界级的富国。

8. 摩洛哥:旅游业、农业、磷酸盐是该国重要的经济支柱。 1956年摩洛哥摆脱法国重获独立,是阿拉伯世界少数由国王统治的国家。

9. 史瓦济兰:绝对王权,国王具有很大的权力,不但是政府元首,还可任命多数的国会议员。国王的头衔「恩格温雅玛」(意即狮子)即反映出国王的权势。

2、君主立宪制国家,现存君主立宪制国家

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共和式君主制虚君共和制民主式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达成事实上的共和主义或民主主义理想。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与产生的方式,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纵使是同一个国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利范围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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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 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亲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时也视为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通常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宪制又称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

——《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虽称“虚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宪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皇家特权,无需经过国会同意便可行使。不过实际在政党政治中,这些特权几乎都是由首相和内阁建议君主行使的。只有在紧急情况或没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发生君主独自行使特权的情况,但这样行使特权有可能触发宪政危机。例如1975年澳大利亚宪政危机就是由总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总理职务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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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或半君主立宪制,指国家政权由君主和议会共同掌握,但君主为国家权力中心的一种政体形式。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相对。君主立宪的前提下,君主权力大于议会,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离的。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专制时代的权威,拥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军事权力。

发展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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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一般认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如德意志统一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

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例如日本帝国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伊朗伊斯兰革命前)的伊朗帝国。

历史上实行过二元君主制的国家,有1870年后的意大利王国、1871年后的德意志帝国、1889年后的大日本帝国、1908年后的大清帝国、以及1905年后的俄罗斯帝国。

目前仍保留二元君主制的国家只有科威特、约旦、摩洛哥、泰国、列支敦士登等少数君主立宪国家,这些国家具有开明专制的性质。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奉行议会至上,内阁从议会中产生,通常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阁,并对议会负责。

在英国,英国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负责主持议会的开幕和在首相建议下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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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日本国宪法,日本天皇的实权写在日本国宪法第七条。天皇是日本国民以及日本国民的象征。天皇仅作为国家的象征但不具实权,主权者为日本国民。任何外交文书都须取得日本天皇的认可,但实际上内阁拥有最高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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