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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原告与被告1、被告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1-2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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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原告与被告1、被告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名称:原告与被告1、被告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41421号

承办人:民事审判三庭负责人 王丽英

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原告与被告1、被告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本案系尚未到期之合伙型私募基金在对外投资回款出现困难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意欲退出而引发的纠纷。原告以有限合伙人身份与被告1签订《合伙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未获收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1之间成立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被告1在合伙人登记、投资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故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主张解除合同关系,要求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连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选理由

本案判决抓住私募基金案件的典型问题,立足争议焦点、注重回应辨析,结合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态的特性,明确指出委托理财关系与合伙关系的本质区别,充分论证了《合伙企业法》与《合同法》的法律适用逻辑,事实清楚、论理深入、层次分明,对解决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核心问题、消除投资人的认识误区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此外,本案判决还探索援引在先生效判决,并结合实际进一步解释延伸,为促进同类案件的类型化辨析、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有益参考。

文书摘录

需要阐述的另一问题是:在双方构成合伙关系的情况下,原告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伙协议》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首先,《合伙企业法》是专门用于规范合伙企业活动的特别法,特别是对合伙人退出事宜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尽管合伙行为属于民事活动,总体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范,但对涉及退伙、解散等合伙企业特有的问题方面,应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某号某(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创业投资管理中心、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作出明确阐述,特别提及,“退伙和解散会涉及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外部民事主体的利益,所以《合伙企业法》就退伙和解散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许多有别于《合同法》解除权的具体规定。合伙人入伙后,可否退出合伙企业,也就当然应适用《合伙企业法》加以判断,而不是《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即(2019)最高法民申某号案中对此予以肯定。本院认同此种观点,同时认为,“优先适用”表明法律适用顺序,并不代表绝对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当前私募基金市场鱼龙混杂,存在假借合伙形式募集资金、合伙企业未正规运行、合伙企业未经正当程序注销、普通合伙人失联等异常情形,对该类情形,须结合法律关系实质、适用《合伙企业法》退伙等特殊规定的可操作性等问题综合认定,不排除在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或无法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下,以合同关系为基础,适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的情况。同时,对于合伙协议中约定特定目的的情况下,亦不排除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依据解除合同的情况。

本案中,如前所述,原告与被告1之间成立合伙关系,无论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方式是否违反协议约定,该专项投资已经进行,合伙企业亦正常存续,基金尚处于退出阶段,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关系实为退伙,应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其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主张解除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即便考虑《合伙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何时退出并清算、普通合伙人及合伙企业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属于《合伙协议》履行问题,双方并无保本或固定收益约定,基金清算之后如存在损失亦具有投资风险因素,不能作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依据。

2、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一、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

申诉人:(申诉人如为个人,则此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法定住址,联系地址,电话;如为单位则填写: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

被申诉人:(同上)

请求事项:(此处填写争议事项中申诉人的要求,要求应明确、具体,如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2007年9月份工资3000元;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3000元。)

事实与理由:(填写争议事项发生的事实经过、争议内容,支持申诉请求的理由)

此致

区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单位所在地确定在哪个区,具体可与法院联系确定)

申诉人:(此处个人签名、捺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纠纷起诉流程

遇到纠纷去法院,这是一般原则,但是有些纠纷直接去法院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直接去法院法院不管,比如劳动纠纷,在我国,有一个专门先于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叫劳动仲裁

也就是说遇到劳动争议类纠纷,你的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5、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6、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判决书

一、一审简易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本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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