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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律师为什么不建议尽早退赃(被告人认罪但未退赔未缴纳罚金)

01-2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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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认罪但未退赔未缴纳罚金,法院不适用认罪认罚,不从轻处罚

【导语】

今天分享一个案例,法院认为被告人未在审理阶段退赃退赔并缴纳罚金,故认定不属于认罚,从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一种悔罪态度的认定,而并不全然是履行处罚的一种考量。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是否退赃退赔、履行罚金刑为标准衡量是否认罚是不全面的:

第一,针对退赃退赔而言,必须要考量到被告人的经济能力,是能退而不退?还是退不出来?要是退不出来就不认定为认罚,那很多案件都无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第二,针对缴纳罚金而言,在法院未作出刑事判决前,没有明确的罚金刑,被告人如何缴纳?即使经过庭前协商,法院告知被告人需要缴纳相关数额的罚金,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缴纳罚金就超期了吗?相信每一个判决书关于罚金缴纳的规定都有提到:“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那么没缴纳罚金就不属于认罚,是否牵强?

因此,关于自愿认罚即自愿接受处罚的考量,不能以判决前的履行程度来确定判决后的自愿态度。按照法条的精神,结合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只要被告人在审判前明确做出了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表述即可认定为认罚,若非如此便会陷入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情况,人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律师为什么不建议尽早退赃(被告人认罪但未退赔未缴纳罚金)

【案例】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6月10日,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被告人程某在无能力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信息。2020年4月,赵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程某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微信联系程某,让程某给被害人刘某办理驾驶证保过,刘某于2021年4月12日、4月15日在长春市和平大戏院通过赵某微信给程某转账共计6500元。被害人李某通过赵某得知程某能办理驾驶证保过,于2021年5月18日、9月1日分别在长春市和平大戏院、吉林市通过微信给程某转账共计6500元。

2020年年末,被害人邱某通过快手认识了被告人程某。程某谎称能办理驾驶证保过,邱某于2021年1月1日、3月21日在阜新市细河区校区住宅通过微信给程某转账共计13500元。被害人张某1通过邱某得知程某能办理驾驶证保过,于2020年12月23日在阜新市细河区祥宇玉品小区通过微信给程某转账5000元。

综上,被告人程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李某、邱某、张某1钱款共计3150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2021年4月1日,民警在公安机关门前将被告人程某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曾被科处刑罚、多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刘某、李某钱款,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虽自愿认罪,但其未退赔、未缴纳罚金,本院不予认定其系自愿认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刘某6500元、被害人李某6500元、被害人邱某13500元、被害人张某15000元。

2、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

一、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将“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显著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退赃更为重要。

3、在量刑上考虑是,退赃更为重要。法律依据:《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的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三、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①退赃、退赔:

A.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B.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C.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②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赃、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一般情况退赃的情况是涉及到贪污罪的方面,如果积极的退还赃款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可以减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赃之后才配合退赃的话那么肯定就不会有减刑了,和自首的性质是差不多的。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

一、不退赃只交罚金可以吗

可以不退赃只交罚金。退赃不是法定的刑事处罚,与罚金不是选择关系,对于法院判决罚金的同时,仍然可以要求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警方办案之后赃款是会在计算时候备案的,一般都会要求退赃,主动退赃的还可以减轻刑罚。

二、只交罚金不退赃减刑吗

不减刑。如果自己所得到的赃款这个时候不上交的话,那么到时候法院会进行强制缴纳,如果自己还不交可能就会涉及到拒不执行罪,甚至是更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不退赃款法院会怎么样

不退赃款法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强制执行,同时犯罪分子不积极退赃的,可以视为其没有悔罪表现,不会予以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罚金和退赃哪个必须交

一、退赃和罚金哪个更重要?

1、当被告人面临既要求退赃、要被判处罚金,而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执行时,优先执行退赃,这时退赃比罚金更重要。

2、在贪污受贿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将“积极退赃”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全面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显著扩大了其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在此种情况下,退赃更为重要。

3、在量刑上考虑是,退赃更为重要。法律依据:《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的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退赃、退赔量刑情节须考虑因素:

1.犯罪性质;

2.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

3.退赃、退赔的数额;

4. 退赃、退赔的主动程度等情况。

三、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①退赃、退赔:

A.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B.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C.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②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赃、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一般情况退赃的情况是涉及到贪污罪的方面,如果积极的退还赃款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可以减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赃之后才配合退赃的话那么肯定就不会有减刑了,和自首的性质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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