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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查询方法,苏州医保缴费记录查询(快看,事关你的医保)

01-2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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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看,事关你的医保

今年9月,苏州医保征缴业务统一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有些市民可能以前在苏州多个统筹区都参加过医疗保险,建立了多个医保个人账户。

这次医保征缴业务的统一,将会为多账户人员进行账户归并,下面就来聊一聊,大家都很感兴趣的“医保账户如何归并”。

1

问:多个医保个人账户的归并规则是什么?

答: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同一参保人员名下有多个医保个人账户的,将归并相加同类型的账户金额,优先保留当前参保关系所在区划的个人账户。

2

问:多个个人账户的归并,对参保人员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

为了确保国家平台上线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医保部门按照规定,对同一位参保人员名下的多个个人账户进行清理归并,个账余额将根据清算情况发生变动。

举个例子假如在职人员小王目前在苏州市本级参保缴费,且参保状态正常,他在昆山、张家港曾有参保缴费记录,各地完成个人账户清算后,小王在各地的个账余额情况如下:市本级个账余额2000元,昆山余额-500元,张家港余额3000元,归并为市本级1个账户后,小王的个账余额为4500元。

3

问:参保人员多个个人账户归并,需要个人申请办理吗?

答: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由医保部门统一完成多账户人员的个账归并工作,并将清算后的个账余额累计计算。

4

问:个人账户余额发生变化,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吗?

答:

参保人员多个账户归并后,个账余额可能会出现增加、减少甚至负值的情况。大家不用过分担心,可正常持卡就医。医保支付政策、支付顺序都保持不变,不会影响医保待遇的享受。针对账户出现负值的情况,在后续的个账实划中,将会对负值进行抵冲。

5

问:多个个人账户的归并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利好?

答:

个人账户的归并,不仅能节省参保人员申请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的时间和精力,还能将以往不同时间段的缴费年限和账户余额进行累计计算,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6

问:多账户的参保群众对个人账户归并有疑问的,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查询或者咨询?

答:

9月15日起,大家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查询:

2、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查询方法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查询方法

网上查询

一、网站查询

个人注册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在【我的医保】版块可查询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医保账户、个人缴费记录、个人消费记录。

二、公众号查询

1.市区(姑苏、新区、相城、吴中)查询方式

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综合查询”即可查询。

2.园区医保查询方式

①下载园区社保中心app,登录后可以查询。

②关注“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自助服务”-“个人中心”即可查询。

3.吴江区医保查询方式

关注吴江医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微服务”-“医保账户”即可查询。

4.太仓市医保查询方式

关注太仓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个人医保”-“医疗查询”即可查询。

5.常熟医保查询方式

关注常熟医保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智慧医保”-“个人中心”即可查询。

6.张家港医保查询方式

关注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掌上大厅”-“综合查询”即可查询。

7.昆山医保查询方式

关注昆山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菜单栏选择“掌上大厅”-“综合查询”即可查询。

电话查询

1.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益咨询服务号码。

目前苏州12333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为广大咨询者提供服务。“12333智询通”已覆盖了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10大类政策信息。

电话键服务项目:8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资讯服务,1苏州市,2太仓市,3昆山市,4常熟市,5张家港市,6吴江区,9其他地市。

2.苏州市12393医保服务热线上线试运行,与12345便民服务热线并号运行,共同为群众提供医保热线服务。

苏州12393医保服务热线由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局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初期设坐席10个,按照12345热线统一平台和话务规范运行,承接全市范围内医保咨询求助投诉,提供7*24小时全天候话务服务。

电子触摸屏查询

1、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及各街道、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使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

2、在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中准确输入本人公民身份号码(18位)和社保个人编号(8位),查询本人各险种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情况、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养老金发放及调整情况等。

:查询对象限定为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及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窗口查询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查询方法

缴费方式

学生少儿

(1)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请通过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在外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请携带户口簿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取得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学龄前儿童,请携带居住证、身份证明、积分入医核定表等材料到居住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大学生

(1)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请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在外地大学就读(且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请携带户口簿、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就读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未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

(2)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非就业居民请携带户口簿、社会保障卡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苏州居民医保缴费查询方法

一、非就业居民

1、老年居民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按每人每年27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其中户籍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迁入本市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的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

除符合实时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支援“三线”建设、退休回苏定居“老军工”以外,其他本市市区户籍、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不列入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2、失业人员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按每人每年80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符合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二、学生少儿

1、中小学生

在本市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2、大学生

在本市市区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宗教院校、技校与职校(大专段)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个人或家庭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3、少年儿童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家庭按每人每年190元的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上述参保对象中,属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规定的`保费救助对象的,个人或家庭免缴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由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包括:

经本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本市户籍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非本市户籍在苏就读大学生中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总工会核准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及父母无业且本人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

三、征地保养人员

1、符合苏府〔2004〕139号文件、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

2、符合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本市市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上述人员,其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保障手续时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

四、有关事项

1、政府 财政对参保老年居民(户籍从苏州市外迁入市区、迁入时间不足10年人员除外)、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大学生统一按每人每年5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及对免缴家庭或个人的补助金额,直接划拨至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其中: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根据《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大学生由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2、本市用人单位职工为其在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就读或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子女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夫妻双方单位各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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