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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多少(个税大病医疗扣除金额怎么算)

01-16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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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个税大病医疗扣除金额怎么算?

今年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首次填报享受,税务小哥们在退税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些人的大病医疗扣除计算有误。今天,考呀呀会计教育就来详细讲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到底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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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负担金额”

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指的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 15000元为起扣线,80000元为扣除限额;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金额必须分别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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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金额的查询和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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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一查询

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医疗保障部门会向纳税人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并注册登录,通过首页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查询,将年度费用汇总查询中“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填入个人所得税APP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负担金额”。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查,怎么报,您想知道的都在这

方法二计算

根据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

当纳税人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的数据有疑问时,还可以凭医院收费票据或医保报销票据来计算“个人负担金额”,具体如下:

1.医院收费专用票据

一般情况下,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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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述医院收费专用票据为例,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账户支付+现金支付-非医保费用=0+45914.31-23,664.3=22,25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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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萌提醒

好不容易把金额算出来了,直接全额填入扣除吗?别忘了还有一个条件哦……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需要计算本年度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是否超过15,000元,超出部分可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封顶80,000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一笔医疗支出,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全年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22,250.01-15,000=7,250.01元,

则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为7,25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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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个人账户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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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医保报销票据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717,616.73-515,839.74-166,534.6=35,242.39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该笔医疗支出,则其“个人负担金额”为:

35,242.39-15,000=20,242.39元。

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来源不同,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亲们掌握以下原则,基本就不会出错喽:

大病医疗扣除金额=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支出-非医保支出-15000(以80000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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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ps.一些小伙伴们还没享受哦)。

2、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2、个税大病医疗扣除范围: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多少

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多少

“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即可进行扣除,而不论病情病种,也不区分门诊支出和住院支出,只要属于医保范围内且个人承担的支出,在医疗电子票据其他信息的“个人自付”列明的金额,均可进行扣除。

扣除限额与扣除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因此,在扣除限额上,个人全年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个人自付”列示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扣除,纳税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选择在纳税人一方进行扣除的,每人分别扣除15000元后,总扣除限额为80000元。

如纳税人自身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60000元,其配偶发生医疗支出自付部分为120000元,选择均在纳税人一方扣除,则纳税人自身可扣除金额为60000-15000=45000元,其配偶可扣除金额为120000-15000=105000元,总扣除额=45000+105000=150000元,超过最高扣除限额80000元,因此,纳税人当年应按照80000元的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时,应按照每个人分别进行填写。

第一步:选择医疗费用发生主体与扣除主体的关系:

第二步:填写个人负担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填写的个人负担金额应为扣除15000元之前的金额,即个人实际自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进行计算,金额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完成申报。

商业医疗保险不影响扣除

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个人自行购买了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赔付费用不影响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即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一栏中列明的金额,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扣除时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大病医疗支出由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即在年度中间预扣预缴时,大病医疗支出不能扣除,年度内发生的支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期内扣除。

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此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支出的信息化管理提供了条件,方便了纳税人的信息填报和资料留存,也便利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信息比对。

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多少

一、扣除内容

大病医疗扣除内容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二、扣除标准

大病医疗扣除标准是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例如:张三2020年大病一场,花费10万元医疗费,医保报销6.5万元,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是3.5万元,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是2万元,没有超过8万元的限额,所以张三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2万元。

三、扣除方式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四、查询服务

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

五、资料留存

纳税人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多少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最高8万(须为医保目录内超过15000的自负部分)。可选择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可选择父母一方扣除。

大病医疗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第二年3-6月份)内自行申报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流程:

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开始确认XXXX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专题或“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界面选择扣除年度为“XXXX年”。

如相关信息无变化,选择“一键带入”-“确认继续”-“一键确认”,如相关信息有变化,到相应的专项扣除里进行修改。

大病医疗可以抵扣个税吗?

答: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就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小学和初中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扣除。其中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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