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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01-16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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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投标保证金,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然而有些朋友对投标保证金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下面本文将对常见的几个误区进行介绍,一起来看看!

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这五大误区需避免)

投标保证金的五大误区

误区一:只有在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时,才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不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

造成这种认识误区是对《办法》的片面理解。当招标采购单位在询价采购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投标人都要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具体组织下,按照招标采购办法进行竞标,与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性质是一致的,有必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投标保证金应作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一部分,只要供应商参加有竞争性的政府采购就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误区二: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各自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交纳。

实践中,各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各有不同。少数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由投标人按照自己投标金额的1%自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规定看似符合《办法》的规定,其实有诸多弊端。

不利监管

不利于招标采购单位与监督部门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一,投标人负担的风险、承诺的可信度、担保的额度都不同,招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受到质疑。

影响效果

招标采购单位不规定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投标人对标书采购项目规模、技术要求、预算多少的理解会出现偏差,难以保证采购质量,影响采购效果。

不利保密

投标人自行决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利于其投标金额的保密。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交纳办法。

误区三: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采购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

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

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采购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

有的询价采购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采购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采购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误区四: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涉嫌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政府采购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

采购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采购单位报送采购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采购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

采购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采购预算金额。

误区五: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采购单位指定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指定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政府采购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采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采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指定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采购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2、投标保证金的比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限制金额比例是多少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限制金额比例是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数额收取多少合法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1)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

根椐政府采购法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所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些。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

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帐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者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帐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比例

履约保证金比例的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履约保证金交付,退还的时间,比例,管理的问题

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笔者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有些地方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O%。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做法也有所不同,基本上不计利息退还。如采购的是货物,有些地方是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也有2O个工作日内返还的。有些地方规定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后不计利息退还。

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的第2天,在此期间中标人出现按施工合同应对业主给付经济赔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赔偿金额;余额由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后5天内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本息全额退还给中标人。

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有些采购机构对询价采购方式规定,经采购人特别要求,可以在询价标段中明确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交不高于成交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未作特别要求的,一般将询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额度为成交额的l%,如不足可以要求补缴。

对政府采购的定点企业,有些地方规定通过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制裁措施。有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有些地方规定把履约保证金等同于定金。有些地方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定金。不论供应商是否同意和自愿,采购主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援引定金罚则缺乏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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