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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01-1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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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代理法律关系中,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卡迪公司与申美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社保通供应商合同》,约定在地区开通“社保通”供应商系统平台,并于2015年6月18日与智服公司签订《人事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卡迪公司为智服公司指定员工提供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服务,并明确了接受该服务的员工并非卡迪公司职工,双方并无劳动关系。

单位是否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案外人姚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乐园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乐园公司与申美公司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约定由申美公司为其代缴员工各种社会保险。乐园公司与通典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协议》,通典公司为姚某的实际用工单位。姚某在通典公司某超市发紫金山店工作时发生工伤,姚某因治疗在工伤医疗费医保外花费18109.58元,并因此与卡迪公司产生纠纷,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卡迪公司应向姚某支付该笔费用,卡迪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6日向姚某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卡迪公司与申美公司、智服公司系人事代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卡迪公司虽然已向姚某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卡迪公司与申美公司、智服公司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代缴员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应由申美公司、智服公司承担,故卡迪公司主张申美公司、智服公司向其支付案涉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卡迪公司主张乐园公司向其支付案涉费用的主张,因乐园公司系案外人姚某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案涉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卡迪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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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第三人乐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垫付的费用18109.58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卡迪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卡迪公司垫付的案外人姚某工伤医疗费医保外支出费用应该由乐园公司、通典公司中哪一方承担。本案中,案外人姚某发生工伤,卡迪公司已垫付姚某工伤医疗费医保外支出费用,乐园公司作为与姚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上述费用。乐园公司虽然与通典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通典公司是姚某的实际用工单位。但该《劳务派遣服务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乐园公司与通典公司,并不包含卡迪公司,故卡迪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提起本诉,请求乐园公司承担案涉费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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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单位是否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协议: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

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

未就业是指未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过择业期辞职的,不属于未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由以下两种情况引起:一是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二是出现了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而引起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因此上面提到的两种情况即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内容都无法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这些内容意见一致,或者说法一致,则这些一致的说法可以构成口头劳动合同,并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这些内容都存在严重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单位履行相关书面手续才能认定为终止,这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仍应以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并应给予相应的通知期为判断标准,理由是第一,书面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必须要履行相应的书面手续,而且有一定期限规定。

其次,由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期限在法律上处于不明确状态,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履行,但单位提出终止必须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期,在劳动法上,涉及到通知期的大多是一个月,故可以一个月作为合同的通知期;故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未就业是指未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过择业期辞职的,不属于未就业。

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

择业期内辞职算应届吗

择业期内辞职不属于应届毕业生。择业期是选择就业的时期,按国家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为择业期,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

未落实就业单位即未就业,未就业是指未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大学毕业生在就业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过择业期辞职的,不属于未就业。

国家统一招生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有些地方延长至三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也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择业期内辞职属于未就业吗

择业期内未就业是高校的毕业生从毕业之日起的两年内从来没有找到过工作的情况。在择业期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享受和应届生同样的待遇。一旦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使辞职也不再属于择业期内未就业。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超过择业期后,学校需联系毕业生本人,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协议保存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尽量妥善保存,以后在许多场合都会用到就业协议。

相关补充

就业协议的解除: 为了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学校的.声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因特殊原因要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解约手续。

1、到原签协议书的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招生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及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解约函,交招生就业办。

3、招生就业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择业期内未就业户口档案如何处理一、转入户口所在地

毕业生未就业即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办理派遣手续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在规定的择业期过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依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将档案及户口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即生源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接收其人事档案,公安部门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二、委托学校进行保管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学校要按规定在择业期内进行保管。超过择业期后,学校需联系毕业生本人。

三、委托人事代理管理

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志愿将档案及户口转入其生源地以外的城市,并且与该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或就业代理协议的,可依据《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就业代理协议书》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档案及户口转入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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