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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制简介,不公平的种族制度

07-1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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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四等人制简介:“四等人制”:不公平的种族制度,导致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起来的政权,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在灭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蒙古人作为统治阶级,治理下的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蒙古统治阶级采取一切措施来维护蒙古人的特殊利益,稳定政权。

元朝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由50万蒙古民族统治5800万人口的中国是前所未有的,为了维护政权,加强统治,于是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元朝的社会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中等级制度的变化越来越明显,四种等级人的形成,成为了元朝社会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元朝四等人制简介,不公平的种族制度

“四等人制”一词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这一制度体现出了元朝统治政策与其他朝代“与众不同”之处。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特权,削弱各族的反抗,采取了分化的民族压迫政策,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少数民族政权在面对人数众多的各族子民时,通常会建立类似的民族分化制度。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 , 官分南、北 , 以国制治契丹 , 以汉制待汉人”。

元朝四等人制简介,不公平的种族制度

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而且四等人制在政治、法律和经济上的地位,都有不同的规定,带有明显的种族歧视成分。如地方机构中的达鲁花赤掌握实权,而此职只能由蒙古人担任。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为第四等,也叫蛮人、新附民,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淮河以南的人民)。

元朝在实行民族歧视、压迫政策的同时,又对各民族上层进行了拉拢和联合,甚至给予他们许多特权,以扩大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元朝的这种民族政策,体现出其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核心、包括各族上层在内的封建统治阶级联合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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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历史资料佐证,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而且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在元朝五世十一帝,九十八年的统治中,虽然有着以四等人制为基石的严格社会等级划分,但是元朝不禁异族通婚。也就是说四个等级之间的人们是可以相互通婚的。这点可以从元至元八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的一款看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按照《元章典》的相关记载,在各个等级的通婚方面,包括了三项准则:

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

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

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其次,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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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实际上,元朝并没有把四等制度做硬性规定,实如果你只看元代法律条文的话,根本就找不到这个制度,它与其说是个制度不如说是在元代社会中一个几乎公开化的潜规则。作为统治者的蒙古人,在面对文明和社会制度都高于其的汉人阶层时,防范之心时比不可少的。《草木子》记载:“天下治平之时, 台、 省、 要官皆北人为之, 汉人、 南人, 万中无一二; 其得为者, 不过州、 县卑秩, 何亦仅有而绝无者也。”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元朝时期,各族之间可以自由通婚,但蒙古人还是有着独有的特权。在那个时代,汉人的地位是比较低下的,每个村庄都有蒙古人驻扎来当保长,直到明朝建立后,汉人才逐渐有了自己的地位。

“四等人制”这种不公平的民族等级制度,存在严重的区别对待。《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确记载:“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诏,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通制条格》规定蒙古人在于汉人发生斗殴时“汉人不得还报, 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 如有违反之人, 严刑断罪。”这些双标方式,使得占元朝统治下人数的汉人愈发不满元朝的统治。

无论是《西域人与元初政治》一书还是《剑桥中国史》,都对“四等人制”持弊大于利的观点,即便其曾在元朝社会中发挥过加强统治的作用,但是在最终落实和推行到全国的实际影响上,使得国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导致社会动荡,直到最后元朝的统治被农民起义所推翻。

参考文献:《西域人与元初政治》 萧启庆

《剑桥中国史》 费正清

《元典章》 元代官修

《通制条格》 拜柱

《草木子》 叶子奇

《蒙兀儿史记》 屠寄

《辽史》 元脱脱

2、元朝四等人制简介,揭秘元朝实行的四等人制度

元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由北方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统治者是蒙古族,其草原文明与中原文明不同,元朝征服后金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强烈,并且民族融合出现了新的问题。元朝作为统治阶级,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元朝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和人种制度的建立上下了不少功夫。所以也就形成了元朝的统治政策与其他朝代“与众不同”之处。“元朝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为了维护政权,加强统治,于是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蒙古族统治者根据征服顺序的先后将人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类,后人将其总结为“四等人制”。

元朝四等人制简介,不公平的种族制度

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之所以要将蒙古人作为第一等人,其主要目的是突出蒙古人的统治地位,通过加强蒙古人的社会地位,确保蒙古人能够享受更多的特权,便于元朝的统治者加强统治效果,满足统治需要。并且这一等级设置也反映了元朝统治阶级的历史局限性,是一种封建社会的特有行为和做法。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色目人是元朝统治者根据统治需要以及历史发展中的现实需求设置的一种等级。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是对元朝的统治有一定的贡献,并且与蒙古族在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便于与蒙古人的交流。因此,这一部分人被元朝统治者划分为第二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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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在金朝的统治中,民族种类较多,其中汉人、契丹、女真等对元朝统治的威胁不大,对元朝的民族融合还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基于分化汉人和提高统治效果的目的,元朝征服中原后将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当做了第三种人,虽然地位较低,但是比纯粹的第四等人还要高出一个等级。

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由于南宋是被蒙古族直接征服的,因此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理所当然的放在了四类人种的最低一等。这种地位的设置,反映出了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怀疑和猜忌,也表现出了元朝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采取了对汉人压制的手段。

从元朝四种等级人的起源来看,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至元末结束。这一点是有历史资料作为佐证的。在四种等级人的制度出现之后,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对四种等级人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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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征服以后出现的四种等级的人,使得元朝社会的等级出现了新的变化,不但改变了宋朝和金朝的民族政策,同时也使元朝的等级制度更加明显。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加速了元朝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使民族划分泾渭分明。四种等级人的出现,是元朝社会等级制度建立的重要手段。对民族进行划分,并根据民族确定社会地位和等级种类,在元朝征服之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元朝的统治来看,这一手段对元朝建立等级社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四种等级人的出现,使得元朝社会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机会。山于根据民族划分了不同等级的人,在元朝中的四种等级人的交流是比较少的,民族融合很少。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使得元朝社会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机会,虽然在短时期内便于统治,但是从长期来看是具有较大危害的。元朝征服之后,四种等级人的出现,反映出统治阶级倾向于建立等级分明的社会制度,通过强化民族等级,达到建立等级社会的目的。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标志着元朝正式进入了等级社会,使得元朝统治进入了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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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在灭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从四等人制形成的过程看,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因素。元朝统治者在对全国政权进行争夺的过程中出现了与以往建立蒙古国不相同的地方,不仅统治的民族增加,还要处理各种问题,蒙古族作为统治阶级其臣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其人口数量也不占优势,要想通过正常的科举途径进入仕途将难以维护蒙古族作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在政治上和科举取士方面给予蒙古族特权,不仅如此,还在法律等诸多方面享受优待,使元朝政权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统治者手里。元朝“四等人制”政策的本意是加强对元朝的统治,从其效果来看,确实加强了元朝统治者的统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大多由蒙古人掌控,并拥有特权,为其在全国的政权建立多了一重保障。

元朝“四等人制” 政策,虽然形式上有民族压迫之嫌,但是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权,巩固统治。元朝统治者为了提高自己作为统治民族的地位,对各民族进行分化,即不同民族,或依据被征服的时间不同,人为地制造民族等级。辽、金是这样,元朝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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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者国家来说,文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元朝的统治者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还涉及“华夷之辨” 的问题。“华”指华夏民族,“夷”是古代华夏民族对周边异族的贬称。元朝是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者是蒙古族,对于蒙古族的统治,自然有不服从者,他们就利用上述观点对其统治进行攻击,这是不利于元朝的长治久安的。而且元朝原来并非身居中原,自入主中原后,遭到了南宋人民的奋起反抗,这当然会被元朝统治者所不容。而

位于北方的汉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权的期间,对其各项制度的建立是有帮助的,自然会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对待他们,导致汉人与南人地位不同。而色目人,他们最先服从于元朝的统治,并为蒙古人的统治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蒙古人在全国建立政权的过程中,色目人受其影响比较深,在文化方面蒙古人与色目人的联系也更为密切,民族等级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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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社会历史因素。元朝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级政策并非元朝独创,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就是对于契丹民族具体事宜的处理由专门的官员担任,官署在君王所居北面,所以称北面官;而对于汉民族具体事宜的处理也有专门的官员,与上述相反,官员所居在君王住处的南面,所以称南面官,对契丹和汉人的管理由各自民族进行分开治理。“女真族建立金朝后,在兵权、财权上的用人顺序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两个政权的建立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国家的统治者都是北方游牧民族,而不是汉族,这就自然会出现与汉民族统治时期不相同的政策措施。

元朝建立后的“四等人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辽的一种继承与发展。元与辽的不同在于,元朝实现了多民族的统一,统治区域也比辽要广阔得多,所以,元朝面临的挑战不仅是封建社会特有的阶级矛盾,也面临着民族矛盾。总之,为了加强对政局的把握,蒙古族统治者不仅需要实施一系列方针政策来巩固统治,还需要防范其他被统治民族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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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体现在元朝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给元朝统治者的统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首先,由于元朝统治者采取不公正的民族等级制度,不仅在心理上对广大人民是一种灾难,而且使多数人对于元朝的统治心生厌恶,使域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社会动荡,给元朝的统治带来不利的影响,并最终造成元朝末期各民族的起义不断发生,这种现象并非元朝统治者所能控制,深陷其中不能自救,元朝就此消亡。其次,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虽然给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其在维护元朝的大一统方面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最后,蒙古族统治者的游牧文明与中原地区的农耕文明互相碰撞、互相吸收,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过程。

参考文献:《元朝史》上、下册《元代赋役制度研究》《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元代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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