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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04-14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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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车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车间安全生产有序可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及段相关安全制度,结合检修车间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车间全体职工的安全管理,车间范围发生的重伤、轻伤事故以及人身、消防、设备、行车等方面的安全事故(隐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隐患)调查分析为基础作出。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五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班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隐患)扩大的,应当追究班组或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五)事故(隐患)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进行指挥、检修作业、设备操作等生产工作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落实交叉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安全监控的;

第八条 对相关责任班组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中断安全天数;

(二)经济考核;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经济考核;

(六)中断安全天数;

(七)停发各类安全绩效奖。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班组需要承担责任的,按照办法规定追究有关班组的责任,不得以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班组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予以追究班组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班组及人员已尽到管理或者监管责任的。

第十三条 班组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并经车间考评会讨论通过的,应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隐患)调查分析的;

(二)事故(隐患)发生后积极处置,有效降低损失及后果的;

(三)事故(隐患)发生后认识错误到位,能深刻吸取并接受教训,整改积极主动的;

(四)事故(隐患)发生后积极配合车间合理、合规、有效完成处置的。

第十四条 班组及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抵触、妨碍、拒不配合进行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6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

(五)未吸取教训,整改不力不到位的;

(六)辱骂、威胁、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隐患)调查分析结果,认定相关班组和人员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车间考评会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分析报告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班组和人员,接受其书面陈述和申辩,拟被责任追究的班组或个人三日内提交申辩材料,车间考评会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拟被责任追究的班组或个人三日内未提交申辩材料的,按同意责任追究意见处理。

(四)拟被责任追究班组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车间考评会应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班组和人员,并通过车间例会及考核通报向全车间公开通报。

第十七条 上级部门已对相关事故(隐患)进行责任追究的,车间不再执行责任追究;上级部门责任追究中未涉及的相关责任班组和人员,车间可按办法规定另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车间所属班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班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最近,接连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让人分外沉重一起是,6月10日,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7人遇难另一起是,6月13日,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岭大溪段)槽罐车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隐患>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典型案例

最近,接连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让人分外沉重。一起是,6月10日,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7人遇难。另一起是,6月13日,G15沈海高速公路(温岭大溪段)槽罐车发生爆炸事故,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

一个在地下,一个在地上,都牵动人心。每一个生命的无辜逝去,都带给家庭无尽的伤痛,也带给世人无尽的思考。特别是媒体披露的一些细节,更让人痛彻不已。

“轰隆一声,家就没了”,事发地周围村民的描述,足见槽罐车爆炸的烈度。那些因而失去的生命,不能不让人黯然和痛惜。

值得一提的是,两起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都不辞辛苦,全力以赴,不放弃任何可能挽救生命的机会。以最坚决、最负责的态度,采取最有力的举措,把救治生命放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把伤亡减少到最低,这是对生命负责,向他们致敬。

无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还是槽罐车爆炸事故,人们都在追问事故原因。这种追问,是基于朴素的认知本能,更是基于对生命的敬畏,惟有查明真相,才能找到责任人,才能追究责任,也才能让有关部门和企业汲取教训,避免悲剧重演。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决定对槽罐车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此前,应急管理部已提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应该说,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更好地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如今,槽罐车爆炸事故的搜救工作已经结束,接下来查明事故原因是重要环节。

从媒体的“起底”看,槽罐车爆炸事故中的涉事车辆,归属于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原因,受到过11次行政处罚。基于目前的有限信息,无法得出事故与此有关的结论。但不难判断,这样不守规矩的公司,缺乏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尊重,迟早会出事。

安全生产无小事,人命关天的事容不得丝毫麻木和懈怠。危险品运输充满风险,更需要确保万无一失,只有增强底线思维、风险意识,才能减少风险,拔掉发生事故的引线。从这个角度看,无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必须绷紧弦,正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所要求的,各方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4月初,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当前,全国正在复工复产,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分区分类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我们应看到,全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已经实现“三个继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另一方面也不能回避,风险隐患仍然很多,一旦掉以轻心就会出现大事,付出失去的惨痛代价。

生命重于泰山。这两起事故再次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敲响警钟,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绝不能说说而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不能只是挂在墙上。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用生命换取的教训,该铭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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