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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法律法规中怎么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

04-1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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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法律法规中怎么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

在法律法规中,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需要考虑具体情况。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财产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以下将从财产权的角度入手,阐述如何在法律法规中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

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法律法规中怎么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

法律法规中怎么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

财产权的产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个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且财产必须是可以交易和转让的。这里的合法方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依法取得等。例如,一个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其所有权,则在法律上认定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的所有权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则不能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

个人要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需要进行登记备案。例如,房屋所有权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备案,车辆所有权也需要在机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备案。只有在登记备案后,才能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利。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备案,即便是自己拥有的财产,也难以维护权益。

个人还要确保财产不受侵犯。一旦财产遭到侵犯,个人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寻求法律维护。例如,在房屋产权过户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非法抵押、盗卖等情况,个人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机关寻求证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要提醒个人注意维护财产权利的时效性。在中国,一般认为财产权利的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个人在20年内未主张自己的权益,就会失去维护权力。因此,在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过程中,个人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

总之,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在法律法规中涉及财产权、登记备案、侵权维权、时效性等方面。个人要在合法的方式下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且进行登记备案。如果财产遭到侵犯,要及时寻求法律维护,并注意时效性问题。只有牢记这些原则,才能够在法律法规中充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在法律法规中,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需要考虑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情况和标准:

商标侵权: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其他人不得在同一类别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他人在同一类别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认定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域名争议: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就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当保护合法在先权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品著作权抗辩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

版权保护:在版权法中,原则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擅自实施上述权利,就构成侵权。

专利保护:在专利法中,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排他权,即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专利产品。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侵权。

因此,要认定自己的东西是自己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涉及商标、域名、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可能会涉及执法机关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2、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

截图不可“断章取义”

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中,周某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起诉说,车卖了之后,雷某只转给他2000元,请求判令雷某偿还8500元。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所以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琬萱介绍,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 “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显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提示,合伙做生意,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此案中,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索要欠款的录音,是正确做法,但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不可“断章取义”。

王琬萱表示:“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借条只写化名?

可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平时互称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即使在法官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显示的是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助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 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王琬萱说。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 ,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

“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王琬萱表示:“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审判实践也反映了企业员工个人举证难的问题。小王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派送单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去年公司倒闭,欠小王运费16万多元没有支付。起诉后,物流公司不认可小王提交的运费明细表,又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最后,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遵循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并赋予平台方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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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举证详细攻略

法院提示,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具体该如何举证呢?

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 作为证据的,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 的,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电子证据包含视频 的,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 的,建议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图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还原现场的,需彩色打印。

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 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法院还建议,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通讯双方身份存在争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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