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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是什么,土司是什么族(最终消化了大西南的领土)

03-05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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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雍正推行改土归流,废除80多个土司,最终消化了大西南的领土

“改土归流”从表面来看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推行流官制度。实质上就是将秦汉以来的郡县制推广到周边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不仅仅是制度的变革,还是民族观、国家观的转变。在清朝时期,尤其是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有意识地、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最终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西南地区的民族割据问题,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一,改土归流——时代的大趋势

所谓的土司制度,就是一种“以夷制夷”的民族政策,也称为“羁縻政策”。传统中原王朝认为中国为华夏,四周为四夷。这些蛮夷居住在偏远的不毛之地,“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因而采取“以夷制夷”的民族政策,册封当地民族首领以虚衔官职,让他们定期向中央朝贡。

在唐朝时期,这种羁縻的制度就达到了顶峰,根据统计其羁縻的都护府、都督府、州、县大约800多个,他们“贡赋版籍多不上户部”,多是名义上的册封。到了宋代,疆域急剧缩小,册封的羁縻机构就主要集中于西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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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云南行省地图

蒙元帝国建立后,征服大理王国,在西南地区大量册封少数民族为宣慰司、宜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表面上是朝廷任命,实际上是世袭,因此总称之为“土司”。元朝征服缅甸后,同样以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明朝建立后,继承了元朝的土司制度体系,并加以完善,将土司制度推向了成熟。但是土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导致西南边疆地区不安定。明朝初期,由于明军鞭长莫及,缅甸三大王国拒绝了明成祖的册封,标志着缅甸土司制度开始走向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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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前期的云南

这些土司在地方自成一统,不听中央号令,为非作歹,残害一方,甚至勾结外国进攻内地,这让中央十分恼火。清朝云贵总督曾经指出“土蛮不耕作,专劫杀为生,边民世其茶毒。”“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迨明,代为边害。”在经济上,很多土司采取奴隶制,例如丽江土司的奴仆就多达2300多人,可见对百姓的压迫多重。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也就是历史所需了。

明朝时期,在云贵高原驻扎大量的军队,推行屯田政策,加速了西南地区的经济开发,也加速了改土归流。明朝时期,在西南地区发动了几次大规模的战争,削弱了土司的势力,例如1413年灭思州土司,设置了贵州省;1600年灭播州土司,设置了遵义府和平越府;1630年平定水东之乱,设置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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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土司分布地图

明朝在云贵发动了几次战争严重消耗了国力,但是也削弱了土司,为后来全面的“改土归流”打下了基础。不过,明朝的“改土归流”带有偶然性,还未成为国家大政方针。因此,直到明朝末年,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依然大量的存在,数量众多,十分复杂。

清朝建立后,力图打破传统“华夷之辨”的思想,主张“合天下为一家,视异代而无外。”因此清朝对境内的所有民族都进行直接管辖,不再采取过去的羁縻制度。尤其是雍正皇帝,他在《大义觉迷录》中阐释了自己的思想,认为华夷只是经济社会上具有差异,并非种类上有不同,因而认为华夷都是中国人。因此,雍正必然会推动“改土归流”,打破“以夷制夷”的传统民族政策。

二,改土归流的实现

清朝初期,主要还是沿袭明朝的政策,承认西南各大土司的存在,同时也抓住一些时机来铲除个别土司。例如1665年,清朝派遣吴三桂平定了水西土司,将水西地区改为了大定等府,这标志着贵州四大土司就基本灭亡了。后来吴三桂发动“三藩之乱”,许多土司卷入其中。吴三桂之乱平定后,清朝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也就顺理成章了。

1710年,湘西的苗族地主麻龙德向官府投诉,建立废除土司制度。但是当时康熙正在对付准噶尔汗国,不想后方出问题,于是将此事搁置了。到雍正上台后,对准噶尔的战争告一段落,全国安定,开始着手解决土司问题。

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提出“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不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水逸。”建议在云贵地区推行“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了具体的方针,就是“计擒为上,兵剿次之;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雍正收到奏章后,立即批准了鄂尔泰的建议,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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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泰

但是这些土司如何能够甘心就自己的世袭特权拱手而让?因而在“改土归流”中也发生了多次的战争。在川南方面,乌蒙土府、镇雄土府、东川土司、沙马司、建昌土司、凉山土司、雷波土司、阿卢土司多次叛乱,兵力最多达到了数万。云贵总督鄂尔泰不断动用军队镇压,最终平定了四川土司之乱。随后,雍正将东川、乌蒙、镇雄三地划给了云南。

在云南,已经被革除的镇沅土府刁瀚“不肯献所占民田”,并纠集当地少数民族进攻镇沅府知府刘洪度,将其杀害。清军闻讯后,立即发动了反击,平定了叛乱。随后,清军向西挺进了滇西,到达孟养土司。以前,明朝曾经调动12万大军去进攻孟养,结果明军以来,这里的土司就逃到缅甸,明军撤退,他们又回到原地,让明朝十分头疼、“自明以来无善策”。鄂尔泰则带领大军“深入数千里,无险不搜。”彻底击溃了滇西的土司势力,实现了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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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地图

贵州的情况又和云南不同,这里地形复杂,少数民族众多。由于贵州势力较大的土司都已经灭亡,出现了“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的局面。这些苗患用武力是无法根除的,必须要从根本上进行治理。鄂尔泰在贵州的改革就是开拓“苗疆”,开垦荒地,招来苗民耕种。

在贵州的“改土归流”难度也是最大的,因此用兵最多,战斗最激烈。例如,1727年,清军进入贵州雷公山一带,和这里的生苗发生了激烈的战斗,到二年才基本让生苗归顺。雍正将贵州新开辟的“苗疆”称为“新疆六厅”,主要是指古州、清江、台拱、丹江、八寨、都江。经过开发,这里的人口大量增加,加速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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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改土归流”的另一件大事就是划定贵州的版图。在东部地区,将一些在明朝隶属于湖广的“生苗”地区划给贵州,使得贵州能够控制更多“苗疆”;在南部,将广西在南盘江以北的土地划给贵州,解决了广西难以越过南盘江围剿土匪、土司的问题;在北部,将遵义府划给贵州;在西部,将威宁等地划给贵州。经过重新划分,贵州的版图更加完整,饱满,也更加符合云贵高原的地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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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地图

在湖南和广西地区,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因而“改土归流”比较顺利。许多土司看到了时代趋势,甚至主动申请“改土归流”,例如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先后奏改郡县,其中永顺土司彭氏“自请献土”,后来又有15家土司联名自请改流。

三,雍正“改土归流”的历史影响

根据统计,雍正一共废除了80多个土司。在明末清初,全国大约有800个土司,主要分布在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甘肃、青海和西藏。雍正认为甘肃地区的土司没必要改革,而青藏推行流土结合,因此全国依然保留了大量的土司。不过这些剩下的土司除了在川西还有较大的势力之外,其他都是无足轻重的小土司了,他们只能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走向消失。

雍正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在中国边疆治理和地方治理史上都有重要的地位。在政治上,大量的土司被革除,土地纳入中央的直接管辖,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为了能够保障边疆稳定,雍正帝尽量在全国挑选清廉的流官到西南,以得到当地少数民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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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上,大量的土地被开发出来,人口增加,使得西南地区的经济从蛮荒状态走向繁荣,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改土归流”,许多土司占有的土地被重新分配给当地百姓,缓和了人地矛盾。例如东川一带,土司占有“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土地分配后,“屯田东川,岁收二万石”。国家又将美洲传来的高产作物,如玉米、甘薯等在西南推广种植,加速了土地的开发利用。

在文化上,清朝在各府州县设置学校。康熙年间,在云南建立99所学校,而雍正年间更是建立了148所。大规模的学校、书院设置,加速了汉文化、儒家文化在西南地区的传播,促进了民族的融合。另外,清朝还在西南地区革除陋习,禁止仇杀、抢掠人畜财物、杀牲,一些落户的原始社会习俗也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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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雍正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改土归流”也带有诸多的问题。例如,“改土归流”中发生的武装冲突和战争很多,出现了很多流血事件;强制人们剃发,禁止火葬等,未能充分尊重民族习俗;强制推行汉文化,强迫推行汉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族矛盾。但不管如此,改土归流的利大于弊,这是时代大趋势,雍正的做法符合了历史的潮流。

2、土司是什么

土司是什么

土司有两种意思:一种是中国古代一类官职的统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头目在其势力范围内设立的且被中原朝廷认可的政府机构。

土司是什么官

土司,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西北、西南等地少数民族地区的官 职,由省地的部族首领充任,在经过朝廷的批准之后可以世袭。 土司始置于元朝,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职名,在名义上 是朝廷的官吏,实际上是对这些部族首领统治权的一种确认,同 时也是中央安抚、维系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手段。

明朝以后,又 有土知府、知州、知县三种名目,这些都属于土司的范畴。

土司虽然都是当地的首领,对朝廷仍负有一定的义务,比如 缴纳赋税、征发军队等等。到了清代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 流”的改革,也就是将土司改为朝廷选派任命的流官,实行土司 制度的地区逐步缩小。

什么是土司

“土司”本是一种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个自治区域的首领。土司是世袭继承的,虽然要经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统治、管辖范围,完全可以自定种种“土政策”,征纳税赋,摊派徭役,生死予夺,朝廷概不过问。

土司实际上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

土司、士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是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具有浓厚的奴隶社会色彩。例如,身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对其辖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权”。新娘拜堂后必须送进土司府留宿三夜,让土司代除“邪气”之后,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中国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土司制度发展到15世纪末16世纪初,由于各地土司长期在一地自恃雄长,世有其土,世有其民,世有其政,在各自的辖区内独断专横,成为称霸一方的统治者,权利欲不断膨胀,生活上日渐骄奢,因而对境内的土民在政治上实行残暴压迫,经济上采取残酷掠夺,强暴恣横,为所欲为,充分暴露出土司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肆虐土民。

土司利用对土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暴虐淫纵,作威作福。“土司杀人,不请旨,亲死不丁忧”。明代云南永北人刘彬曾写道:“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

田户子女为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若儿戏,莫敢有咨嗟叹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孙,且数信蓗。

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嗟此夷民何辜而罹此惨”。蓝鼎元对贵州土司的残暴淫虐有过深刻的揭露:“苗民受土司茶毒更极,可怜无官民礼,而有万世奴仆之势,子女财帛,总非本人所自有……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敛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少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有的地方曾改土归流,但“土司辇赂关税,又复改还土属,丁壮举家屠戮,妻、子没卖为奴,其他土部不得不吞声饮泣、忍受摧残”。土司还将土民当牲畜看待,动辄将土民买卖、转让或赠送。

李心衡说四川土司“其有规避徭役,不遵土司饬遣者,例最严酷,籍没其家,将其人并家属分卖各部落为奴”。又如唐崖土司覃鼎夫人田氏在游玩峨嵋山时,将随身带去的百余名婢女,若家奴一样,沿途择配,随意送人。土司生活糜烂,宴会有女歌舞,“官舍下乡,令民间妇女歌舞侑觞”,云南百夷(傣族)土司“上下僭奢,虽微职亦系银花金银带”,土司“每出入,象马仆从满途”。土司如有嫁娶,土民则3年不敢婚姻。

“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入,不听嫁,不敢嫁人也”。甚至有的土民结婚土司还要享受初夜权。土司还私设公堂,严刑摧残土民更是司空惯见,“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其刑法重罪者皆斩,其余刑法有宫刑、断指、割耳,即土司所谓的“盖奸者宫,盗者斩,慢客及失期会者割耳,窃物者断指”。

土民往往冤屈受此酷刑,且无处申诉,或有上诉者,土司必派人中途追杀之,因此土民只好忍气吞声,受其践踏。 (二)超经济强制剥削 土司对土民的剥削,即超经济的强制掠夺到明末清初已经发展到极为严重的地步,土司肆意苛索土民亦为常事。土司往往借口向中央王朝缴纳钱粮(差发银)渔肉土民,如乌撒土司按规定只向王朝激纳钱粮不足300余两,而土司取于土民者却百倍,“一年一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

土民所输丁粮较汉民的多出10倍。1725年(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云南姚安土府土知府于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以进京费用为名,派索马银5000两,土民拿不出,土司便令土目持械强迫土民写卖契,以充马银。土司还在各村设立土巡检,名义是经管地方,实际是暗察各土民、财产、子女,“任意取携,派累百端”。

土司利用身为辖区内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划分为庄田和份地(劳役田),强迫领种份地的土民(农奴)无偿为上司耕种庄田,同时土民还要为土司提供各种杂役。如广西土民要为土司提供禁卒、仵作、吹鼓手、画匠、裱匠、柴薪、马草、针线、管水沟、管厕所等杂役。云南车里土司向土民索取的杂役有106种,诸如为土司抬轿、划船、打旗、养象、养马、做饭、挑水,甚至要为土司家死人哭丧和为土司削大便棍都被列为应服劳役。土司还利用特权肆意苛索土民,如贵州册亨的岑、陆、依、王、周五姓土目对土民的苛索达10余种之多。

土目过生日,婚丧嫁娶,生子满三朝,盖房子,甚至土目的儿子上学、应试等一切费用,从金银、油盐柴米到鸡、鸭、猪、酒,全部由土民提供。广西土官、土目向本地土民额外苛收的物品有棉花、苎麻、黄豆、蓝靛、辣椒、鸡、鸭、鸟、野兽等,苛派杂役之多,有如牛毛。 (三)土司之间和土司内部仇杀侵扰 各个土司之间往往因为争夺土地、人口、财产,绎常混战仇杀,“一世结仇,几世不休”,破坏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容美土司田世爵指令土目田文祖、张琦、周万雄率兵出境,杀死巴余县应捕刘聪、火甲罗延瑞、吴鲜九数人,掳民百余家。1657—1662年(清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元年)四川杂谷土司桑吉朋、阿日土司巴必太与瓦寺土司曲翊之间争斗,互相之间劫堡断桥,杀戮汉、羌人民,掳掠男女为奴,致使地方声息不通。明末清初,百户土司与卯洞土司力争夺人口土地争战不息,达数十年。 1724年(清雍正二年)容美、桑植上司率士兵抢掠保靖民财,焚掠村庄60余处,抢走男女千余人。

1726年(雍正四年)“桑植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寻衅仇杀,贪暴不仁,民不堪命”。容美土司向九霄每当外出,“民皆闭户,鸡犬无声”。土司内部因争袭之事而互相争斗亦累累发生。

广西恩城州上司岑钦在明弘治年间先与他的叔父田州上司岑溥相仇杀,后又杀了岑应父子,不久岑钦父子又被岑应之弟接所杀,相互争袭仇杀多年。这种仇杀纷争,使人民遭殃,严重破坏了生产。 土司制度的这些腐朽落后性,已经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侄桔,引起上司统治区内广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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