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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特征是什么,票据的特点有哪些(票据的概念、种类及)

03-0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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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概念、种类及 5 个特征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本文是指狭义票据。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

在我国,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是什么,票据的特点有哪些(票据的概念、种类及)

票据的特征

  • 1.票据是债权证券

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其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所以票据是债权证券。

  • 2.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行为而创设,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因此,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 3.票据是文义证券

与票据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通常也不得依据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变更或者补充。

  •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 5.票据是钥匙证券

票据必须具法定格式时才能有效。出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包括纸质、纸色、尺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特征是什么?

一、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一)票据是流动证券

票据上设定的权利是给付货币。

(二)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件。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只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票据文义以外的任何事实与证据皆不能用来作为认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据。

(四)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不以任何原因为其有效的条件。

(五)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经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产

生即由出票行为设立票据权利

(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权利仅以背书或交付即可有效转让,其他证券的转让则需要登记过户。

二、票据性质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

三、票据的起源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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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

法律依据:《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要式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4、票据是流通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7、票据是提示、返还证券。

票据的性质: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是经过票据行为(在规定格式的票据上,以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填写确定的日期、金额和签章)后才形成的,或者说是票据行为创设的。如果没有票据行为,也就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它与仓单、栈单、提货单等只能证明原有权利已经存在的单据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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