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投稿>正文

为什么公司不怕强制执行,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01-2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关于【为什么公司不怕强制执行】,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今天涌涌小编给您分享一下,如果对您有所帮助别忘了关注本站哦。

1、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将时效奉为“最重要且最有用的法律制度之一”。时效通过明确经过时间和法律后果的关系,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了行政非诉执行时效为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解释》)第156条规定:“……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何种情形属于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实践中,该问题成为行政检察监督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本质在于约束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正当理由”应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平衡好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第一,关于行政相对人采取法律救济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维持原行政决定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实践中关于执行时效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如某行政机关对某污染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案涉企业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企业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生效裁判作出后一年,因企业未主动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2018年解释》二年的执行时效,符合受理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行政强制法三个月的执行时效,鉴于行政机关逾期申请,应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让采取法律救济的行政相对人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指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得加重其义务或负担,也不得减损其既得利益,这既是对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也是国家行政权谦抑性的体现。复议维持行政决定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强制执行的仍是原行政决定,理应适用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时效。若是行政相对人采取法律救济后,行政机关反而获得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可能承担更重的滞纳金、罚金等法律义务,既不符合法治精神,也不利于对人权的保障。简言之,行政相对人采取法律救济的,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成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在复议决定或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若是法院受理此类逾期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第二,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分期履行、暂缓执行决定的情形。

  行政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批准行政相对人分期履行或暂缓执行申请的,实践中对执行时效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三个月执行时效为除斥期间,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应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行政机关在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受理条件。

  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应注意保障行政法中较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利益,此时,效率价值应服务于正义价值。行政决定作出后,若遭遇不可抗力、行政相对人经营或生活困难、执行标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分期履行或暂缓执行决定,不仅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符合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72条将此类情形认定为“正当理由”,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分期履行、暂缓执行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自分期执行或暂缓执行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于法院作出不当决定不予受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

  第三,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相对人为逃避行政处罚决定,会通过注销公司的形式消灭行政处罚的被执行主体。鉴于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后行政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目前法院针对此类情况主要有三种做法:认为被执行主体已消灭,建议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认为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登记注销,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建议行政机关变更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随着近年来“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日益便捷,部分违法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日益增多,落空的行政处罚往往成为行政检察监督的重点和难点。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执法权威,行政相对人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阻却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应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鉴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若行政机关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前,案涉企业已注销的,行政决定属于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不得强制执行。二是案涉企业在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或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后注销的,应从行政机关知道或应当知道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之日起计算执行时效。笔者认为,更稳妥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同时,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行政机关怠于申请强制执行,且已超过三个月执行时效的,可通过检察建议或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函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高扬]

[责任编辑:刘蕊]

来源:正义网

2、为什么公司不怕强制执行: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

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

两种情况:

1、确实没钱只能硬着头皮当老赖。

2、失信惩戒对其构不成影响。不能坐高铁别人自己开车,不能入住三星以上酒店别人有自己的别墅。总之,没有彻底让其难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就不会怕,而且这一般都是经济案件,一般不会担心判刑坐牢,大不了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

最长六个月拘留会成为老赖的噩梦吗

亮点一、明确执行措施。

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拘传等执行措施。对于必须到场接受调查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其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拘传。

同时明确规定,对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可以进行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二、重视财产报告制度

我一直都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制度相当重要,对于不履行财产报告的'被执行人,我们应当采取强制性措施。这次草案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应当于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场报告。而且我们还规定,不履行财产报告的,可以进行罚款、拘留。

亮点二、公安机关协助拘留义务

找到被执行人,是拘留的前提条件。法院经常就是让申请人先找到被执行人,再说拘留的问题。怎么找到被执行人?去哪找被执行人?这些问题现在都无法解决。因为我们法院没有技术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协助规定。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被拘留人。

亮点三、可以再次拘留(不超过六个月)

“一事不再罚”是我们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之前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的行为能否多次拘留,大家存在不同的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整个草案的内容相对较多,将很多最高院的执行规定进行整合,同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这里只是简单罗列一些内容,后面有什么再补充完善。虽然之前一直呼吁将法院执行局独立出来,赋予更多的职权,以便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执行难的问题,除了我们法律层面重视,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外,还需要结合数字化的科技,让更多财产信息实现共通共享,更有利于打击逃避执行行为。

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

两种情况:

1、确实没钱只能硬着头皮当老赖。

2、失信惩戒对其构不成影响。不能坐高铁别人自己开车,不能入住三星以上酒店别人有自己的别墅。总之,没有彻底让其难受,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就不会怕,而且这一般都是经济案件,一般不会担心判刑坐牢,大不了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本文关键词:老赖强制执行被拘留一般多久,强制执行不执行会被拘留吗,我被法院强制执行会不会拘留我,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呢,法院执行老赖不还钱会拘留吗。这就是关于《为什么公司不怕强制执行,为什么老赖不怕法院强制执行拘留(阻却行政非诉执行时效的“正当理由”有哪些)》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的知识请继续关注《犇涌向乾》百科知识网站:http://www.029ztxx.com!

版权声明: 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旨在传递更多信息,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