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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钓鱼执法是否合法(执法不是抢钱 钓鱼还需商榷)

01-2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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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不是抢钱 钓鱼还需商榷

近日,有报道称,浙江金华的一对夫妻因“救助”了一条警犬而遭遇刑事立案,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当地警方表示警犬是“在放风时被盗”,这对夫妻的“救助”实属盗窃。可有证据显示,这条警犬已经并非第一次“被盗”。究竟是夫妻打着救助流浪狗的旗号“偷盗名犬”还是当地警方“钓鱼执法”(新浪新闻,10月30日)

听说过开黑车被钓鱼的,也听说吸毒贩毒被钓鱼的,但是收养流浪狗被钓鱼的还是第一次听说。暂且放着本次事件是否是钓鱼不说,就单谈谈钓鱼执法的可行性吧。

在生活中很多人也多多少少遇到过类似的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最多的处理办法就是罚款,抓到黑车罚1万、抓到嫖客罚1万……这不免让人感到是执法还是抢钱?

钓鱼执法又叫引诱取证,目前国家层面并未对其合法性做出定义,但部分省市对于钓鱼执法都有一些规定,例如河南就规定钓鱼执法主要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用于侦查贩毒、走私、刺探国家政治军事情报等方面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案件是一般违法行为,不能适用。而像黑车、嫖娼等案件属于行政案件范畴,因此钓鱼执法显然就有点大材小用了。

然而,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钓鱼执法”是权力滥用的一种表现形式。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作者:任俊杰

2、钓鱼执法是否构成犯罪: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何谓“钓鱼执法”?

常常听说有“钓鱼执法”的事,“钓鱼执法”一般是指执法人员假装交易的相对方,与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接洽、交易,最终获取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以此为证据对嫌疑人进行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执法方式。

曾有运管部门假装乘客,乘坐无运营许可证的“黑车”,以支付车费的方式,取得其非法营运的“证据”,据此对非法运营者处以重罚。

贩卖毒品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基本上交易都是秘密进行的,用常规的侦破方式难以破获此类案件。

故《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像毒品犯罪这样的严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隐匿身份侦查”,侦查学里面叫“特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钓鱼执法”。根据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需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侦查本身就是要破获案件,不是要人为制造犯罪案件。所以,“诱使他人犯罪”是《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的。

对执法者的法律后果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钓鱼执法”,也就是特情介入,要根据情况分析。执法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立案后”,且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否则,因程序违法,相关人员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执法者(特情人员)将以违法处置。

对被执法者的法律后果

特情的介入,往往是对嫌疑人的一种诱惑,分三种情况:

一、犯意引诱:嫌疑人本来不打算贩卖毒品,经引诱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禁止性的行为。嫌疑人可做无罪辩护。

二、数量引诱: 嫌疑人本有贩卖小数量毒品的意思,经引诱实施贩卖大数量的毒品,这是允许的侦查行为,但嫌疑人可做罪轻辩护。

三、机会引诱:嫌疑人本无买家或者卖家渠道,特情人员为达成交易,提供渠道。这种情形下,也是嫌疑人本有犯意,只能做有罪处理。

对事件本身的法律后果—“钓鱼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特情提供了上家和下家的渠道,引诱嫌疑人贩卖毒品,即形成实践中的“双套引诱”,此种情况下,嫌疑人可作无罪辩护。

毒品案件中的“钓鱼执法”一定要严格守住“依法”这条底线,双套引诱及犯意引诱,以及立案之前,或者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等情形,均可因程序违法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什么是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近年来,钓鱼执法已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查处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这样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办案数量,同时也的确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性,但这种执法手段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远了干群关系,更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扩展资料:

要根治钓鱼执法这一恶劣的执法行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使用钓鱼执法办案的执法人员进行重处;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其认识到钓鱼执法的不合理,才能让其从内心拒绝钓鱼执法;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钓鱼执法的最终胜利。

钓鱼执法合法吗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执法应当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应当被淘汰。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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