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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不弃芳龄永继,不离不弃芳龄永继打一书名(,《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01-25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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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01 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全面治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等侵犯隐私权社会顽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构筑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明确公权力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保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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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01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令禁止肖像、声音“深度伪造”行为,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导致的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4 明确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治理网络媒体报道内容失真、失实、失责现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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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01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明确网络侵权“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 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明确网络侵权“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完善网络侵权认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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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01 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定合同订立形式,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0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和标的交付时间,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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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网警巡查执法

2、不离不弃芳龄永继

不离不弃芳龄永继

意思就是只要不丢失,就能长命百岁,平平安安。

出处:莫失莫忘,仙寿恒昌是贾宝玉的通灵宝玉上的字,指他的玉有灵性,不离身可以佑护主人无病无灾。不离不弃,芳龄永继是薛宝钗金锁上的话,也是一句吉祥语就是说不能丢弃要一直戴着。

扩展资料

女娲弃在青埂峰的剩一石原是一块巨石,锻炼通灵后曾自变人形各处游玩,被警幻仙子封为赤霞宫神瑛侍者,又在西方灵河岸与绛珠草结下木石前盟,然后仍回青埂峰,变成一僧一道所见的那块扇坠般大小的石头。

因凡心偶炽,一僧一道将它变成甄士隐、薛宝钗所见的通灵宝玉幻相。它的真身则转世为贾宝玉,出生时嘴里衔来通灵宝玉。到劫终之日,贾宝玉与通灵宝玉形质归一,重返青埂峰,变成空空道人所见的那块写有《石头记》的巨石。

女娲剩一石仅仅变作通灵宝玉,而没有变作神瑛侍者,也没用变作贾宝玉;贾宝玉仅仅是神瑛侍者转世,与女娲剩一石(通灵宝玉)毫不相干。

到劫终之日,贾宝玉与通灵宝玉各回各家:一个回赤霞宫,一个回青埂峰。女娲剩一石下凡走这一遭,仅仅作为随行记者记录下贾宝玉的人生经历。

不离不弃芳龄永继

《红楼梦》不离不弃,芳龄永继,癞头和尚为何要给宝钗这八个字?

话说神瑛侍者在天庭呆腻了,“凡心偶炽,乘此昌明太平朝世,意欲下凡造历幻缘”,当然是想去繁华富贵之乡当男主角了。正好,被他长期浇灌的绛珠仙子发现报恩的机会来了,抢先挑了女主角的位置,准备去演一部现实大剧。

男女主角都定了,但要把剧情演绎得错综复杂,还必须有若干配角、龙套,以及打酱油的,于是“勾出多少风流冤家来,陪他们去了结此案。”

可是啊,神仙下凡,最怕的是贪恋红尘不思归,都是“风流冤案”,到了那玉帝管不到的凡间,像非经教化的小孩子一味胡作非为,该怎么办?

导演兼监制警幻想了个办法:为他们配一个班主任,约束着这些孩子,并引导他们回归天庭。

宝钗就是这个担负着特殊使命的班主任。

要当好这个班主任太难了,那可是富贵之乡啊,没有校纪班规的约束,很容易被这些孩子带着跑。凡俗之人,谁得抵得住富贵荣华的诱惑?于是,警幻派癞头和尚给了宝钗冷香丸的配方,让她对世之富贵淡然以待。

仅如此还不教,既为班主任,就要明确自己的教学目标,于是又通过癞头和尚,送给了她八字使命:“不离不弃,芳龄永继。”并告之镶在金器上,遇到有玉的才能配。

癞头和尚想要给宝钗的,到底是这八个字,还是“金玉良缘”?这是被很多读者所误解的地方。

所谓有玉的才能配,只是为了方便行事,否则拿了这八个字,茫茫人海中找谁去实施这八字方针呢?这八个字,是实施方法,有玉的人,是实施对象,这才是癞头和尚传达给宝钗的完整使命。

对这个使命的实施,有很大的难度,怎么就能确定那个有玉的人一定能配合呢?

所以,和尚道士也给了宝玉八个字:“莫失莫忘,仙寿恒昌”。莫失莫忘,是提醒:别忘了你是谁,你来自何方。仙寿恒昌,你是位列仙班之人,享受的是仙寿,是会恒久昌盛的。

作为教导孩子们的班主任,宝钗确实做到了尽职尽责。

她庇护了颠沛流离后来到她身边的香菱,并把她带进了大观园,重新找回了童年的快乐;

她把爱与温暖带给处处受排挤的湘云,让她找到了心的归属;

她对贫苦却自爱的邢岫施以援手,让她不至于处繁华境而有孤寂之感;

她对探春的治世之道加以提点,使之即使远嫁,也无惧蛮荒;

她对视己为敌的黛玉不厌其烦地劝解,终至“兰言解疑癖”,结为“金兰契”;

唯独让她措手无策的,是顽固的宝玉,混沌不开,油盐不进。

直到贾府败落,她才懂得那八个字的含义:她需要用自己的一生,来教导宝玉。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需要做到“不离不弃”?当然是对方已经没多少价值。宝玉的价值所在,不是因为他有好皮囊,也不是因为他会写几首歪诗,而是因为他有着荣国府这样的背景。一旦失去了这个背景,宝玉就什么都不是了。平时对他阿谀奉承的人,都会离他远去。就连亲友,也会各奔前程,谁还会来关照这个一无是处的男孩?

作为班主任的宝钗,此时该做的,就是“不离不弃”。

如果不是已经对人世繁华淡漠,从私心出发,哪怕是给有钱人当填房当妾室,都比嫁宝玉强了不知多少倍。这哪是嫁男人哪,明明是领养了一个大孩子。

没办法,这是她的使命,她必须用这样的方法,继续教导宝玉,让他完成历劫,回归天庭。

经历了从天上跌落地狱的宝玉,在宝钗的提点下,再次悟了禅机,也读懂了通灵宝玉上的那八个人:“莫失莫忘,仙寿悟昌。”凡间终不是你该呆的地方啊,宝玉,去走本该属于你的路吧。

宝玉该走的路是什么?作为仙人,居然动了凡心,还是修行不够啊,那就继续修吧。

再悟禅机的宝玉,在宝钗的鼓励下,悬崖撒手,出家修行。他和其他人不一样,不能直接回天庭,他需要通过苦修,才能功德圆满自然飞升。

宝玉的悬崖撒手,和甄士隐类似。甄士隐是听了《好了歌》顿悟而撒手;宝玉是在宝钗长年的引导下彻悟而撒手。

孩子们都走了,班主任能不能走?不能,她还有使命没完成:“芳龄永继。”

从这四个字来看,宝玉是留下了孩子以后才撒手的。以宝钗的学识和智慧,她一定能教育出重兴贾府的孩子。“芳龄永继”,美好的年华将从宝钗手里开始,一代又一代地继承下去。

所谓“金玉良缘”,不是以金配玉,而是以“不离不弃,芳龄永继”来配“莫失莫忘,仙寿恒昌”。

曹公借秦钟死前的小鬼,提醒过我们:“你老人家先是那么雷霆火炮,原来见不得宝玉二字。”凡俗之人,见宝见玉就失了本性,只想着富贵荣华了。

不要把眼光停留在玉和金上,那是用来掩人耳目,骗过只有富贵眼的肤浅之人。“金玉良缘”的价值和内涵,在文字上。

无知无识的人只看得到金玉,识文断字的人,才会从金玉的光芒中,发现隐藏的文字。

所以,金玉之上的文字,只能通过宝钗引出来,她才是唯一识文断字、不被世俗富贵所迷惑的人。

不离不弃芳龄永继

意思就是只要不丢失,就能长命百岁,平平安安。

出处:莫失莫忘,仙寿恒昌是贾宝玉的通灵宝玉上的字,指他的玉有灵性,不离身可以佑护主人无病无灾。不离不弃,芳龄永继是薛宝钗金锁上的话,也是一句吉祥语就是说不能丢弃要一直戴着。

扩展资料

女娲弃在青埂峰的剩一石原是一块巨石,锻炼通灵后曾自变人形各处游玩,被警幻仙子封为赤霞宫神瑛侍者,又在西方灵河岸与绛珠草结下木石前盟,然后仍回青埂峰,变成一僧一道所见的那块扇坠般大小的石头。

因凡心偶炽,一僧一道将它变成甄士隐、薛宝钗所见的通灵宝玉幻相。它的真身则转世为贾宝玉,出生时嘴里衔来通灵宝玉。到劫终之日,贾宝玉与通灵宝玉形质归一,重返青埂峰,变成空空道人所见的那块写有《石头记》的巨石。

女娲剩一石仅仅变作通灵宝玉,而没有变作神瑛侍者,也没用变作贾宝玉;贾宝玉仅仅是神瑛侍者转世,与女娲剩一石(通灵宝玉)毫不相干。

到劫终之日,贾宝玉与通灵宝玉各回各家:一个回赤霞宫,一个回青埂峰。女娲剩一石下凡走这一遭,仅仅作为随行记者记录下贾宝玉的人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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