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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未央原著小说,锦绣未央与原著的关系(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与《锦绣未央》)

09-27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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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绣未央原著小说: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与《锦绣未央》

本案是“锦绣未央”系列案里第一个出判决的。

背景

原告沈文文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该书以隋炀帝杨广的萧皇后为主角,结合《隋唐演义》《隋书》等历史描述进行创作,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

被告周静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以“秦简”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后改名为《锦绣未央》),该书为无明确历史背景、描写古代生活的架空穿越小说,2012年开始在“潇湘书院”等网站连载,2013年7月、2013年12月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法院审查后认为图书《锦绣未央》在网络版基础上略有删节,但内容基本一致,属于同一作品。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抄袭其作品中的580句语句(可归为127处)、2处情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 原告认为这些抄袭的文字虽然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 其中,语句部分涉及字数约2.7万字,情节部分具体包括人物设置、故事结构、表达的核心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语句4个方面;
  • 原告认可其主张的抄袭语句之中,已包括了抄袭情节中的所有相同或相似语句。

被告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 原告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11句属于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并非原告独创;部分语句与原告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 原告主张的情节抄袭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原告独创,且情节并不相似

除此之外,被告还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原告无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作者出版其他时载明“追月逐花,真名沈文文”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为《身》的作者,享有对《身》的著作权。被告虽否认原告享有《身》的著作权,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都提出同类抗辩意见,但均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进行审查时,首先要判断原告主张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然后在“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指引下进行侵权比对。

关于语句抄袭

语句是由字、词语或短语等组成的、用于阐述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文学创作的基石。对于“语句”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及侵权判断方法,法院分析如下:

  • 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创作的独特修辞、细节描写,刻画人物或描述情节的具体语句,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表达;但公有领域内容不应被一个作者垄断,因为文学创作往往离不开对前人智慧的学习和借鉴,不同作品中出现相同的成语典故、常见的修辞手法、语法句式及日常一般用语等内容并不鲜见。
  • 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侵权,判断时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判定原告主张的127处语句侵权中有116处成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

例如,第14处第66句,《锦绣未央》为“众人吓得鸦雀无声,李长乐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身》为“大家吓得鸦雀无声。XX则像被人兜头浇了一瓢凉水,脸‘刷’的一下绿了。”

又如,第31处《锦绣未央》为“各式各样的货物在灯火阑珊之中各显其美。……转头看那阑珊的灯火,就像模糊夜空中的五彩繁星,恍然又如过了一个轮回。”《身》为“各式各样的货物在灯火阑珊之中各显其美,她转头看那阑珊的灯火,就像夜空中的五彩繁星,恍然又如过了一个轮回。”

再如第66处,《锦绣未央》为“远远看去,她的半张面孔在微光下闪出淡淡的光彩,宝石和乌黑的云鬓配在一起,就像是迷离春夜中那让人遥想的月亮。”《身》则为“那是用上好的彩绢制成,在微光下都能闪出淡淡的光彩,和珍珠、水晶以及乌黑的云鬓搭配在一起,就像是迷离春夜中那朦胧的月色”。

  • 二是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

如第49处,《锦绣未央》为“然而等她回过头来,只见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显得高高的颧骨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身》为“但等他回过头来的时候,还是吓了一跳。只见他平日里那轩昂跋扈的气势已经彻底不见,原本刀削般的面孔此时更见瘦削,双腮甚至也微微凹陷了下去。”

又如第52处,两书均采用同样的描写“收集早晨的清露,集在一起仔细地挑去杂质,用来烹茶;收集百花的花粉,做出最珍贵的香粉,用来搽脸;把最红最鲜的花瓣和从花蕊中新取来的花蜜混在一起捣烂,按着千年古方加上各色养颜的材料七蒸七淘,取出精华来做成胭脂。”

  • 三是均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有些语句中的某些单独句子,孤立看可能属于文学作品的常用表达,但这些句子的组合如果在整体上能够体现作者的独特构思,则这些句子组成的语句在整体上仍具有独创性。

如第3处第9-12句,《身》为“萧美儿走到河边,蹲下来,用棒槌用力地捶打着衣服。棒槌砸着衣服发出噗噗的声音,脏水不断地喷到她的衣服上和脸上。几个洗衣服的仆妇发现了她,她们用眼角瞥着萧美儿,讪笑着议论开了,唧唧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个公主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她真的是公主吗?怎么没见有哪个皇亲来见她啊’”。在上述语句中,若孤立地看待“走到河边,蹲下来”“你看你看,那个千金小姐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等句子,其属于常用表达,但这些句子组合形成的上述语句,从整体上看仍具有独创性。《锦绣未央》中使用了与《身》相同或相似的这种大量常用语言的组合,与《身》的相关语句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如第3处第9-12句,《锦绣未央》则为“李未央走到河边,蹲下来用力地用棒槌捶打着衣服。棒槌砸着衣服发出“噗噗”的声音,脏水不断地喷到她的衣服上和脸上,几个洗衣服的女孩子发现了她,互相用胳膊捅了捅,随后用眼角瞥着她,讪笑着议论开了,叽叽喳喳地像一群麻雀。‘你看你看,那个千金小姐又来洗衣服了呢。’‘好可怜啊,你看她穿的,还不如我们呢’‘她真的是丞相千金么?怎么没见有哪个大官来见她啊’”。

关于情节抄袭

“情节”是指作品中表现人物活动及其由此产生的事件的发展过程,其往往由一系列展示人物性格、表现人物关系的具体事件构成。对于“情节”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及侵权判断方法,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单纯描述性的语句有可能无法构成情节的最小单位,其无法展现故事情节的推进过程,但可以作为语句进行著作权保护;

其次,情节的展现无法离开具体语句的描述,具体情节和语句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但情节相似与语句相似的关系并非完全对应,具体来说:

  • 相同语句的不同组合也可能描述出不同的情节;
  • 反之,一定情况下即使两作品使用的语句均不相同,如若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细节对比、情节过程安排等方面一致,也可能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情节。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表达而非思想,在作品中使用的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常见元素源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应被一个作者所垄断,但过滤两书不相同的部分后最终呈现的情节,如果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具体细节设计基本一致,则两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在《锦绣未央》中采用了与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

  • 法院首先判定原告主张的两处情节从上下文衔接来看实为一处,即“二月出生、寄养乡下”;

该情节描写了孝明帝之女因二月出生被寄养乡下。在都城外的乡下的一处破败的陋宅里,大门缓缓推开,一个约莫十二岁的女孩端着木盆走出来,盆里放满脏衣服。女孩衣着粗陋,但长得秀气灵动,她就是被丢弃的公主萧美儿。萧美儿走到河边洗衣,洗衣服的仆妇出言讥讽她,“公主当得还不如我们呢”。萧美儿小时候曾幻想回到皇宫,但幻想只是徒增愤懑。衣服洗好了,萧美儿拿着木盆往回走,在家门口遇到皇帝接她回皇宫。

  • 然后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判断二者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锦绣未央》的相关情节描写了丞相之女李未央因二月出生被弃养在乡下的周家。周家的破院子里,大门缓缓开了,一个约莫十二岁的女孩端着木盆走出来,盆里放满了衣服。女孩衣着破旧,但长得清秀可爱,她就是李未央。李未央走到河边洗衣服,几个洗衣服的女孩嘲笑她,千金小姐还不如村姑。李未央想起小时候曾幻想回到京都,但幻想平添许多悲伤。她洗完衣服端起木盆站起来,回到家天色尚早。随后被父亲接回京都家中。

法院认为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被弃的公主/千金小姐”“刻薄的洗衣村妇”“弃女的皇帝/丞相父亲”等非常具体的人物;设计了“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的出场方式,以及“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洗衣服被村姑羞辱”“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洗衣回家被接回家”等具体的矛盾冲突;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李未央的传奇故事,且上述情节不属于惯常情节。

责任承担

法院最终作出以下认定,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 原告所列《锦绣未央》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原告作品中相应的语句、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主张成立;
  • 在原告作品已于2009年出版的情况下,被告在后创作的小说《锦绣未央》未经允许使用其具有独创性语句及情节,并将该小说在“潇湘书院”等网络上传播并集结出版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 被告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本案原告只主张了著作财产权,没有主张著作人身权,法院未支持其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判决写道:

  •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为了弥补权利人因人身权利,尤其是精神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 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三项权利,未主张著作人身权,因此对其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余11个案子的原告都同时主张了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法院均判令被告赔礼道歉。

参考:2019年5月8日(2017)京0105民初932号

2、锦绣未央原著小说,锦绣未央与原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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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快乐榜样好奇的去找了原著,看到了大结局,原来是这样的:

灿烂如星辰一般的黑眸,让李未央看得怔住了,眼前仿佛又浮现出他在火海中执意不肯独生的固执表情,眼前的人是她的元烈,是她一个人的,李未央的脸上慢慢地浮起如夏花般美丽的笑容,她定定地望着面前的元烈,缓缓地开口说道:“……好,那你就准备答应吧。”

她知道元烈的腿伤是装的,但是……但是不要紧,这是重生后的第一次,她决定依从自己的心意,嫁给一个男人,嫁给只属于她的元烈。

“你……你说什么?”元烈本来笑着的脸一下子呆住了,随后,惊喜若狂地追问道:“未央,你再说一遍,你刚才说什么?是……是答应我的意思吗?你真的准备嫁给我?我没有听错吧?”

李未央微笑着点头,道:“你没有听错。”

“未央……”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喜悦瞬间充斥满了元烈的四肢百骸,激烈跳动的心脏就要溢出他的胸膛。好一会儿他才反应过来,抱起李未央就原地转起了圈圈,“太好了,未央,你是我的了——”

无需多解释,被原著撒了一把狗娘。文中所说的“元烈”就是李未央的二弟李敏德。在原著大结局结尾处还有这样的一句话:

李未央不禁笑起来,仰头看了一眼天色,提醒道:“听说云州的蛋黄酥饼很好吃。”

元烈揽着她,轻一下重一下地啄吻她的唇上,手臂寸寸收紧,嘴角一勾,便是醉人的笑容:“那就请一年。”

难怪快乐榜样在追剧的总是有这样的一副画面总是闪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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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终于知道了电视剧都是骗人的,改剧改的也稍微有点离谱了吧!对于希望李未央和李敏德能够在一起的小伙伴到底有多少,看看下面调查表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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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视剧忽悠的好伤心呐,快乐榜样最新出炉调查显示,60%左右的小伙伴是希望李未央和李敏德在一起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希望唐嫣和罗晋童鞋在一起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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