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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制度,元朝四等人制是什么(元朝的四等人制度)

05-14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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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四等人制度:元朝的四等人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大帝国,它的大,不单表现在疆域的广博,同时也表现在民族繁多之上。这个王朝,虽然存在时间并不长,只有不到一百年的政权,可却是一个包拥欧亚的世界帝国。当时的各个民族虽然都有自己主要的聚居区,但是因为全国统一,社会稳定,所以形成了各个民族杂居共处的局面。

从拥有最高特权的蒙古帝王居住的宫廷,其中不仅有蒙古族人,也有其他民族通婚,嫔妃除了汉人,还有女真、高丽人等充斥其间,而服侍皇室成员和后妃的侍从,更是民族众多,不仅有中原百姓,更有来自吐蕃、唐兀(党项)的宫女。而朝中官员,除了汉族、色目、女真、回回等等各个民族的官员,亦有服务蒙古皇帝来自吐蕃的高僧“帝师”、道教领袖以及“备经筵”的儒生。

宫廷如此,而民间的各个民族交流更是密切,整个丝路繁忙不已,众多民族交流互鉴,元朝在中外关系紧密、种族繁多、语言复杂,在中国历史上应该是绝无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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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看似“民族大融合”的一团和气之下,民族之间不平等制度却是处处可见,这其中最遭人批评的便是“四人等制度”。

“四人等制度”是元朝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是为了强化蒙古人统治特权,分化、压迫作为主体的汉族,按照民族的不同和被蒙古征服的先后,将国民列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的措施。虽然关于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一直未被发现,有些人便质疑此规定是否真实的在历史上存在过,可是如果从元朝的朝廷发布的一些诏令和文字来观察,都能清楚的看到这一制度的存在。

譬如,忽必烈执政的至元二年,朝廷就规定各路执掌实权的达鲁花赤(即“掌印者)必须是蒙古人,而汉人只能担任总管,回回人则可以担任同知。再譬如,元成宗孛儿只斤·铁穆耳执政的大德元年的四月,中书省、御史台提出,要求各道的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如果蒙古人出缺,则要由出身高贵的色目人子孙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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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度”中第一等是元朝的“国族”蒙古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根据伊利汗国宰相拉施都丁所写的《史集·部族志》记载,蒙古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与成吉思汗皇室出于共同祖先的尼鲁温蒙古人,有忙兀、兀鲁、泰赤乌、扎只剌等等二十个部落。另一部分是被称为迭列列斤的蒙古人,有弘吉剌、亦乞烈思、兀良合等十来个部落。此外,元朝统治者也将塔塔儿、札剌亦儿、蔑儿乞、斡亦剌、克烈等部落视为蒙古人。

第二等的色目人,大致包括西北各民族、西域、欧洲人。

主要有畏吾儿、钦察、康里、阿速、唐兀、阿儿浑、回回以及吐蕃、乃蛮、汪古等。蒙古国建立后色目人的规定比较模糊,直到元成宗大德八年,朝廷专门规定色目人是:“除了汉儿、高丽、蛮子诸人外,俱系色目人”。“色目”一次来源于唐朝,意思为“各色各目”的意思,元朝统治者使用色目人,主要指的是种类繁多,有时候也指称为“诸国人”。色目人是元朝皇帝最得力的助手,常常在元朝政府充当重要的财经方面的官吏。

第三等为汉人,又称之为“汉儿”、“札忽歹”,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以及之前被蒙古征伐的云南、四川两个地区的居民。汉人包括的民族有汉族、女真、契丹、渤海、高丽。

第四等称之为南人,也被称之为“蛮子”、“囊加歹”、“新附人”等。“蛮子”一词,是否是元朝留下的旧俗,不清楚,想来或多或少有影响应该是不会错的。其实北方汉人与南方汉人,种族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人为的故意分出三六九等,目的就是元朝统治者利用汉人制南人,以便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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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四个等级的人,其不同的的政治地位和待遇,首先表现在官吏的任用上。

根据《元史·百官志》记载,从元朝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署之长均以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只能充当副职。中央政府机构中书省的丞相职位,通常用的都是蒙古有功勋的大臣,即使是色目人,也必须要是“久经考验”的色目“老同志”才能充任。元朝初年,忽必烈曾经将汉人史天泽和契丹人耶律铸提拔为丞相,但是以后,元朝政府出台:“不以汉人为相”的规定。权力低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一职,也统统有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会授予汉人,虽是德高望重的汉人亦不能担任。据《元史·兵志》记载,元朝政府严格防范汉人阅悉军机重务。故而掌握全国兵权的枢密院知院,亦即最高长官,有元一朝,除了少数色目人外,全部是蒙古大臣,没有一名汉人担任。执掌百官纠察的御史台御史大夫,按照元朝政府惯例,也是“非国姓不以授”。地方行省一下各级的地方政府最大实权的达鲁花赤一职,亦是蒙古人,蒙古人出缺,则由出身高贵的色目人选任,严格限制汉人担任此职务。只有个别南方偏远地区,条件艰苦,遇到蒙古人不愿赴任时,才考虑汉人充任。

元朝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人。当时的怯薛(皇帝亲近卫士)出身的人做官最容易,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和色目人,汉人极少有人能够进入此一行列,除非特别优待的汉族“官二三代”才能跻身其间。到了元武宗时期,分汰怯薛,只留下有功劳的蒙古和色目人,其余统统遭到罢免,严格禁止汉人、南人充当怯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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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官员选拔任用上歧视汉人南人,在法律适用也是如此。至元九年,忽必烈听说常有汉人聚众与蒙古人发生殴斗,便下令对汉人严加管制。此后他又下令,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允许向所在官府申诉,违反者严厉治罪。四等人犯同样的罪,但是所受的处罚却不同。譬如元朝法律规定,凡是盗窃犯既遂者,都要刺字,但是范围却只限制在汉人、南人之内,蒙古人色目人则不在此限。倘若法官擅自将蒙古人刺字,还要受到革职处分。

元朝之所以推行“四等人制度”,其实是政治现实的必然。虽然蒙古人的军力强大,打败欧亚大陆多个国家,建立起一个异乎寻常的大帝国,可是也隐含着重大的危机,这个危机便是,蒙古人统治的地区,不仅在人数,而且文化以及统治经验上都远远不及被统治者。这样一来,元朝统治者必然要寻求一种方式能够维护统治,保持社会稳定,方法有两种,一是彻底接受被统治者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与被统治者融为一体。另一种,则是保持自己的独立身份,用政治法律的强力保卫自己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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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统治者统治中原时,显然想到了后一种方法,就是将人分成三六九等,坐看下等人之间互相的斗争内耗,统治者坐享斗争的果实。但是这种方法使用,一方面必须要恰当好处,不能操作过头,而且要随时聆听百姓的呼声,及时回应各个“人等”的要求。二是不能长期使用,只能短期应急。

可是元朝统治者显然认为大功告成,可以一劳永逸,即使中央财政连年出现亏空,入不敷出,统治者照样荒淫豪奢,置百姓于水火而不顾,对于蒙古和色目人特权予以严格保护,阻挡下等人任何可能的上升的通道,同时残酷压榨汉人和南人,结果便是,一旦不堪忍受残酷剥削的农民激起民族主义情绪,高举义旗,号召众人加入反抗的洪流,大元的灭亡,也就在眨眼之间了。

2、元朝四等人制度,元朝四等人制是什么

  元朝“四等人制”的概念影响很大。历来治元史者多把“四等人制”看作元代政治、制度、社会的特征,认为元朝把治下民众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他们在仕宦、刑法、禁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这一说法不仅影响着治元史者,而且还曾进入中学历史教材,几成民众常识性历史知识。然而,这一概念近年受到不少学者质疑,一些新说法也相继被提出。

  “四等人制”说。这是传统说法,自清末民国逐步形成。清末民国时期,由于《元史》编纂粗糙,不少人致力于重编。魏源《元史新编》、屠寄《蒙兀儿史记》即是其中两部。两部著作中虽未明确使用“四等人制”的说法,然而文字表述中“分内外三等”“大别人类为四等”等语句,透露出种族等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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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期,在日本有“三阶级”“四阶级”的提法。箭内亘对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中所载蒙古七十二种、色目三十一种、汉人八种进行了考证,进而以“三阶级之差别”为标题,论述蒙古、色目、汉人在任官、科举、荫叙、刑法等方面的待遇差异,并得出元朝优待色目、冷遇汉人的结论(《元代社会の三阶级(色目考)》,《满鲜地理历史研究报告》第3册,1916年)。箭内亘的论述成为“四等人制”概念形成的基础。尔后,倡导蒙古至上主义的羽田亨指出,元代以蒙古至上主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分为四个阶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世界文化史大系》第9册,东京新光社1935年版)。

  1938年,蒙思明《元代社会阶级制度》出版,第二章标题“元代法定之种族四级制”,基本确立了“四等人制”的概念。1985年,丁国范发表《元代的四等人制》(《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一文,参照蒙思明提法,使用“四等人制”一词,并将其定义为“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同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中“四等人制”条目的内容与丁国范观点大致相同。《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权威性使得“四等人制”说法几成定论,在学界影响很大。直至今日,采用此说法者仍大有人在。

  “四等人制”虚构说。20世纪末以来,不少学者对“四等人制”说法提出质疑。船田善之发表一系列论文,提出了否认“四等人制”存在的观点。他首先从“色目人”这一概念入手,指出“色目人”是汉语词汇,源于“诸色目人”,意为各种各样的人,大约至忽必烈时期成为一种制度术语而指蒙古人、汉人、南人以外的人。但是,在同时代的蒙古语或波斯语等文献里找不到相当于“色目人”的词汇或概念。他认为“色目人”是汉族认知世界的产物,所谓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等人制”,是汉族人虚构出来的。其次,他又从“根脚”“参用”等角度,指出地方志户籍上注明的民族或部族中,并未见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种简单划分;元代高级官吏多由蒙古、色目人充当,其实是元代政权重视“根脚”的反映,并不是基于“民族四等人制”;汉人与色目人“参用”的用人原则,也不是为了牵制汉人和南人。总之,“四等人制”不是元代统治制度的基础(《元朝治下の色目人について》,《史学杂志》第108编第9号,1999年;《色目人与元代制度、社会——重新探讨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划分的位置》,《元史论丛》第9辑,2004年版)。最近,船田善之又撰文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总结扩展(《元代“四阶级制”说のその后:“モンゴル人第一主义”と色目人をめぐって》,《アジア游学》第256号,2021年)。

  对“四等人制”持有疑义的,还有杉山正明、刘晓、杜冠颖等学者。杉山正明认为,在统治阶层——蒙古人以外,并未特别设置身份差别或阶级制度,元代社会四阶级几乎是一个极端误解,元朝几乎未对人种、语言、宗教、文化的差异有过什么限制(《クビライの挑战》,朝日新闻社1995年版)。刘晓认为,将元代人口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并规定其差别待遇的“四等人制”,从未见诸任何元代官方文件。所谓“四等人制”,只是后人将元朝相关零散规定加以概括总结而形成的一种理论假设。蒙古统治者对被统治民族的防范始终是存在的,但这种政策是否已经完善到严密的“四等人制”,还存在许多疑问(《元代司法审判中种族因素的影响》,柳立言主编:《性别、宗教、种族、阶级与中国传统司法》,“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3年版)。杜冠颖认为,元代族群分类形式多样,并不都按“四等人制”分类,且族群分类的形式、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一个从一而终的分类体系(《元代族群分类的演变》,台湾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硕士论文,2020年)。

  “二等人制”说。关于“色目人”一词的来源,胡小鹏撰文对船田善之观点提出商榷,指出“色目人”一词虽然是汉语,但在用于族群划分时是相应的蒙古语词汇“合里”(qari)或“合里·亦儿坚” (qari irgen)的译语。“色目人”一词涵盖的对象在蒙古语世界与汉语世界并不完全一致,其边界是动态的,有一定的模糊性。他进而提出了“二等人制”说法:蒙元政权的多民族政策,从根本上讲,是蒙古至上主义,即蒙古(国人)与非蒙古(“合里”)的二等人制,四等人制是细化的说法,汉文化意识在其中起了一定的作用(《元代“色目人”与二等人制》,《西北师大学报》2013年第6期)。关于“色目人”一词在蒙古语中是否有对应的词汇,张帆也认为这个对应词汇是存在的。“蒙文直译体”是由蒙古文原稿翻译过来的,现存的“蒙文直译体”文书中,“色目”一词多次出现,这说明蒙古文原稿中一定有一个对应的词汇(《张帆谈元代的“四等人制”》,访谈录,2017年)。

  “四圈人制”说。近年,张帆在演讲和访谈中,对“四等人制”概念进行了修正,提出“四圈人制”的说法。他指出,元朝文献中并没有“四等人制”这样明确的提法,“四等人制”是后人概括的概念,然而这一概念并不太合适。首先,不应当叫“制”。“制”容易被理解为一项正规制度,然而元朝对此并没有系统规定,只有一些因具体事例颁布的政策。其次,“四等人”的说法也不太准确。“等”字容易让人联想到印度种姓制度那样严格的等级,“四等人”让人感觉到的是高低上下的等级差别,而元朝实际状况其实是核心与边缘的内外差别,元末明初人叶子奇“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等语句,反映的就是这种核心与边缘的差别。作者将蒙古人的七个圈层结构概念加以推衍,认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圈层式结构。因此,与其概括为“四等人制”,不如“四圈人制”更恰当一些(张帆《元代蒙古人的“圈层式”结构》,演讲提纲,北京大学伊朗文化研究所“波斯语文献与蒙元帝国”国际学术研讨会,2013年;《张帆谈元代的“四等人制”》,访谈录,2017年)。

  “族群内外制”说。黄二宁从元代族群关系的角度,指出“四等人制”的说法是学界对元代族群关系以偏概全的总结,从而提出“族群内外制”的说法。他认为,元代四大族群之间更多的是内外之别、亲疏之别,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等级之别。这种“族群内外制”的成立,既是蒙古人“圈层式”结构的延伸和对辽金制度的继承,同时与儒家文化中以“五服”制度为核心的天下观念精神相通,是人类各地域族群以自我为中心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的体现和实践(《元代族群关系再思考——以“族群内外制”为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总之,“四等人制”概念的形成,是由于以往研究将不同时期、不同事件中对不同人群的规定加以简单概括总结,缺乏动态的、对具体历史问题的详细考察导致的。这种过度概括无法准确反映历史的复杂性。近年各种新说法从各个角度对这一概念的修正,使得元朝的族群关系、用人政策等问题更为明朗。我们期待关于此问题的讨论进一步深入下去。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蔡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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