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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的认定,教你怎么查围标串标(“围标”和“串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05-09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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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围标串标的认定:哪些情况算串通投标?“围标”和“串标”构成串通投标罪吗?

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魏巍

串通投标是指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扰乱招投标秩序、危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行为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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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哪些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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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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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如果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以上17中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但前述17中行为不是所有的串通投标行为都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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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该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要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要求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则无前述要求,因此只要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串通又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就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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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该条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只要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满足前述的六点则构成串通投标罪,最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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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串通投标罪中的一些问题

串通投标罪目前无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进行细化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存在一些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该罪名是否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

在挂牌、拍卖、公开竞价等活动中串通是否适用?针对该问题,实践判例有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可以扩大适用,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只能在招投标活动中才能适用。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17种串通投标行为是不是都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

这个问题在理论中或者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争议,有人认为可以,也有人认为不可以,尤其是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时不存在串通报价行为时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主要问题在于对串通报价的行为应该如何具体去认定的问题。

3、串通投标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些认为获取的利润就是违法所得,有些认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总的来说,串通投标罪虽然是《刑法》规定的轻罪,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争议问题亟待解决,这些争议的问题也给该罪名的辩护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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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写在最后

正因串通投标罪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审判实践中各个法院之间也有不同的意见,给该罪名的具体适用带来了很多困扰。

但要看到,危机与机会并存,这同时也给该罪名的辩护提供了足够的辩护空间。

如果有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供专业的帮助,也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因此,我真诚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便在各个阶段都能作出更正确的判断与决定,从而争取到更好的结果。

2、围标串标的认定,教你怎么查围标串标

有网友吐槽:“围标就是不知道哪些人投标,然后联合其它几家几十家公司,将报价控制在一定范围,确保某一家公司中标。中国的招投标法,漏洞太多,处罚太轻是一方面,关键是举报还必须是参与投标的公司才有资格,否则不予受理,试想行业中的公司有多少会去举报?”

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有些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违法违规的招投标行为,例如围标,但我们平时对这些犯罪行为了解又不多,因此在这篇中国比地招标网将和大家一起看看围标的具体情况。

围标也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和供应商、供应商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构成利益联合体,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

“雾里看花”、“镜花水月”这是许多受访者对围标行为界定的感叹。在实际工作中,难点关键在于围标的查证和认定。下面中国比地招标网来谈谈六种法定围标情形和六种隐性围标情形,以及如何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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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法定围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军队物资采购评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以上情形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也是招投标中比较容易判断和认定的围标行为,属于“低级”围标行为,而实践中的围标行为往往更加具有隐蔽性,手段也更加“高明”,采购人员不可掉以轻心。

六种隐性围标情形:

采购实践中,除法规已经明确的六种围标情形外,当发现以下六种隐性情况时,也应警惕。

(1)项目的技术参数需求倾向性较强。这可能是用户已经将采购意向告知了其中一家投标人,由这家公司“唱主角”。在其他主要竞争对手不愿参加的情况下,由用户指定的这家投标人想办法寻找“配角”,凑足3家以上。

(2)“唱主角”公司积极配合,而“唱配角”公司表现冷淡。例如,提交资质文件不积极,提供的产品资料信息不齐全,市场行情模糊,在采购人提出实地考察或及样品展示时,找理由推脱,制作的投标文件质量差等。

(3)投标公司之间或多或少会发现关联性。例如,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参标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甚至为关联企业,查询不同投标公司股东和人员组成,发现存在相同股东、监事或质量管理人等;投标授权人在短期内代表不同公司投标或办理中标后手续。

(4)“唱配角”公司不重视招标评审过程。例如在投标过程中,仅委托一位销售代表参加,无专业技术人员陪同,刻意回避招标人的问题,不关心招标结果,未准备备选投标方案,甚至自曝“负偏离”等。

(5)“唱主角”的公司价格最低,毫无悬念获得中标资格,但其价格不一定是市场低价。陪标公司虽然产品性能一般,也没有什么用户,但价格却高得离谱,衬托出“主角”公司的“高性价比”。

(6)招标结束后少有质疑,罕见出现投诉,因为各公司已经私下“有约在先”。如果陪标公司意外中标,将出现无理由弃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等情形。

上述情形是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仅仅通过上述某些情形,仍无法判断围标,需要依靠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多方位考证,凡是投标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的,均应认定为围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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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

综上所述,想要科学识别围标、串标行为,可以先从概念上着手,看一看供应商的行为是否具有“排他性”。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蔡锟提出,识别围标、串标和辨别违法行为的标准是一致的:一方面是主观上具有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的故意;另一方面是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当前的执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界定不太容易,证据不易获得,且当事人一般都会予以否认,所以基本采取的是以行为推定意志的标准,即根据常理判断围标、串标行为是否含有主观意思的表示。

对于难以界定和不方便举证的问题,目前来讲,各地财政部门在处理这方面的质疑投诉时,还是严格按照《实施条例》和87号令规定的情形来判定的。

此外,有专家认为,“抓”典型案例尤为重要。对于证据确凿的围标、串标行为要严厉查处,形成典型案例,供政采各方当事人参考,还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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