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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公布

04-23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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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公布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86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条例》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补充规定了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明确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规范食品的贮存、运输,禁止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条例》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擎宇)

2、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原标题: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4个风险等级,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修订版食品安全法公布

食品安全法关于监管的规定

原标题: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4个风险等级

东方网记者程琦1月10日报道: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从2022年3月15日开始执行。

据悉,这个办法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升级版。新办法共7章55条,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实施“全覆盖”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两年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也就是两年一次全覆盖。一个是检查的范围是辖区内所有的食品生产者,不仅仅是企业。二是检查结果要做成记录,双方签字背书。检查的结果要求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划分四个风险等级

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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