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知识教育,西安铁道职业学校2022级新生开展法纪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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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纪知识教育:西安铁道职业学校2022级新生开展法纪知识讲座
“增强法治意识,学习校纪校规,创建法治校园”。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青少年培养和提高法律素养,不仅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而是要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法律法规的责任感,对同学们增强法制观念,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校学生处、军训团的工作计划安排,为进一步构建平安和谐校园,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22年9月5日下午15时我校2022级新生开展了以“遵守校纪校规,培养法纪意识”为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
本次讲座由军训团团长文志任主持
参加本次讲座的领导有西安市灞桥区灞桥派出所辖区警长季家成,民警许家辉、乔晨;学生处副处长孙凤辉。
灞桥派出所许家辉警官做宣讲
青少年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学法律知识,增法律意识,用法律能力,是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基本内容。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正确法律意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许家辉警官通过四方面给同学们解读了法纪法规的重要性。
一、校园安全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案例一、2019年09月30日08时许,我局接候某来席王派出所报警称其子杨某(男,11岁)2019年09月29日20时许,从西安市灞桥区柳林居小区上完补习班后一直未归。疑似被拐卖。民警出现场了解情况系某的儿子杨某2019年09月29日20时许,从西安市灞桥区柳林居小区2号楼1单元5楼东户上完补习班后一直未回家,电话无法联系。9月30日,我局以拐卖妇女儿童案立案侦查。经过侦查,2019年12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健、陈某祥、王某三人抓获。经讯问,三人对其绑架并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的受害人案发时只有11岁,嫌疑人王某案发时25岁,陈某祥案发时20岁,陈某健案发时21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案不仅剥夺了一个花季少年的生命,也葬送了三名嫌疑人的生命
二、涉校案件,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案例二、2019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接报警在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灞河东岸骞村段向北100米岸边附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8月28日凌晨受害人魏某被嫌疑人李某骗至灞河边后,被等候在该处的嫌疑人梁某哲、梁某冰、莫某等人打伤,受害人在长安医院重症监护室做开颅手术,后经法鉴:魏某之损伤属重伤。此案中受害人嫌疑人均属中学生,都属于未成年人,案发时受害人魏某14岁,嫌疑人李某,17岁,梁某哲17岁,孙某15岁,莫某14岁,梁某冰15岁。梁某哲等五人在学校相识后纠集在一起,多次殴打欺凌其他在校学生,在此案发生前还将一名同学打成轻伤,并多次敲诈在校学生财物,后发展到目无法纪,肆意妄为,最终导致了这起重伤害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此案的五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接受了法律的审判。
三、电信诈骗案件、套路贷、校园贷
案例三、诈骗犯甲给在校生李果发信息:"因您优秀的网淘购记录,现邀您进店做好评,详询请添加QQ***"。李果加QQ询问流程后,表示想做刷单。甲就发来一个任务和一张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后扫描了二维码支付98元,甲立马转账102元的本金加佣金给李果,并询问是否还要继续,于是又完成了一笔686元后,甲告诉李果还需要购买4单才能把本来和佣金反还。这时李果说钱不够了,甲就再也没回应了。意识到被骗的李果立马报警。
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危害可以用十二个字来概括: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各种毒品的毒性强弱虽各有不同,但都能使人成瘾,产生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成瘾性是毒品危害的重要根源。
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讲座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这样的法制讲座生动、有意义,不仅教会了大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敬畏法律,更使大家学会了一定要牢牢守住法律底线,同学们聆听认真、互动积极,讲座内容贴近学生实际学习生活,案例生动有代表性,得到了师生们的一致好评。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满怀信心,我们必须持之以恒,让法制走进课堂,走进学生心灵,让法制意识常驻每位学生的心中。
2、法纪知识教育,纪法教育每日一学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意识,公司纪委特推出【纪法教育】专栏,引导党员干部明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推动农场公司形成遵规守纪、知法守法的良好环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来源|南通政法
纪委办公室整理
来源:江心沙之声
监制:彭小兰
责编:王耀辉
编辑:李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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