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各种制度,大赦天下和遇赦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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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题材的影视作品之中,经常在国君登基或者是国家有什么大喜事的时候,朝廷就会颁发大赦天下的昭告。然而实际上,这种成制度性的大赦天下,是从宋代开始才出现的。
宋代以前,中国封建王朝也有大赦天下的情况发生,但大都是随机性的,没有形成一种体系。
与大赦天下相对应的,则是遇赦不赦,也就是说不在赦免的范围之内。那么作为中国古代的特赦制度,“大赦天下”和“特赦不赦”的情况,具体是如何划分的呢?
一、宋朝以前,中国古代特赦制度具有普遍性和随机性的特点,往往只有“大赦天下”,而没有“遇赦不赦”
中国最早有史可查的特赦制度,一直可以上溯到西周时期。《周礼·秋官》之中记载:
“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
古籍《周礼》
也就是说,国家对于小孩犯罪,老人犯罪,和智力发育不完全的残疾人犯罪,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特赦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特赦制度开始逐渐完善,统治者出于稳固自己政权的需要,不再根据罪犯的身份,而是根据统治者自身的需求来施行特赦政策,比如新皇帝登基时的特赦政策,很明显就是为了市恩与天下,从而稳固自己的统治所做。
但不管怎么说,春秋战国以后,特赦政策成为统治者一种缓解社会矛盾,稳固统治的手段,开始在政治生活之中频繁起来,到了汉朝特赦制度的运用开始广泛起来。根据史籍统计,两汉总共施行特赦的次数,竟然达到了近两百次。
这一时期的特赦制度,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特赦范围的普遍性,和特赦时间的随机性。
古代法场行刑
所谓特赦制度的普遍性,是指对赦免的对象不做区分,只是从统治者收买人心的角度,大赦天下。而特赦制度的随机性,是指这种普天同庆式的特赦,并没有约定成法的规则可以遵行,完全是随即的,按照统治者的需要来施行。
秦朝依法治国,主张以严刑峻法控制臣民,所以特赦次数比较少。而汉朝“以宽治国”,所以特赦次数比较频繁,尤其是在汉灵帝以后,大抵国家安定的时候,特赦就比较少,而国家不安定的时候,特赦就比较多。
这并不是说明特赦次数比较多的时候,它就不具备随机性的特点了。实际上正好相反,与秦朝时期有限的特赦次数想必,汉朝后期频繁的特赦,实际上更佐证了该时期特赦制度的随机性,完全凭着掌权者的需要来进行特赦。
所以说,早期的特赦制度,应该看做是一种统治者为了稳固统治而实行的整治措施,不能将其当成是法律的补充和外延。
二、宋代以后,“赦降”制度的出现,推动中国古代特赦走向制度化,在“大赦天下”的同时,“遇赦不赦”的情况也开始出现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来到了宋代。这时候古代特赦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开始具备制度性的特点,形成独具特色的“赦降”制度。
“赦”自然不用多说,就是赦免的意思,而“降”,则是降低对于罪犯的惩罚。《宋刑统》之中说:
“降者,赦之别文。赦则罪无轻重,降则减重就轻。”
古代律法
如此,特赦制度不再是普遍性的“大赦天下”,而是开始按照法律所作出的判决轻重,有目的,有章法的对犯罪分子进行甄别,并从中选出罪责较轻的释放,达到政府安定人心的作用。
与此同时,对于罪责较重,法不容情的罪犯,则将之从特赦群体之中甄别出来,避免其因为特赦制度逃过法律的制裁。
北宋《庆元条法事类》有记载:
“诸称不以赦降原减,除缘奸细事或传习妖教、讬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
也即是说,对于间谍,邪教分子,故意损坏国家重要生产资料等重罪的犯罪分子,是没有资格享受特赦制度的,也就是俗称的“遇赦不赦”的情况。
宋代特赦政策的制度性,还表现在根据国家现实的政治需要,对于“逃户”,因为走投无路而不得不流落为土匪的农民,以及被沉重的兵役制度所迫,当了逃兵的士兵,根据他们所犯的罪责的不同,分别按照等级施行一定的特赦。
古代通缉令
比如对于“逃户”,就赦免他以前所欠的赋税,然后重新编订户籍,将其变为国家编户齐名的在册公民等等。
总之就是不只单一的赦免已经关押在囚牢里的犯罪分子,也不是以大水漫灌的方式一概赦免。而是按照罪犯所犯的不同罪责,做出层次分明的赦免政策,从而实现精准有效的特赦政策。
三、从“大赦天下”到“遇赦不赦”,标志着我国特赦制度逐渐走向成熟。
从随机性的,普遍性的大赦天下,到根据罪犯所犯罪行,按照不同的赦免层次,给予具体的特赦政策,无疑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特赦政策逐渐走向成熟。
特赦政策的初衷,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稳定社会秩序。在以农为本的中国古代,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大量的犯人被羁押的监狱,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对于社会生产里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天灾时为了稳定人心而颁布的赦免诏书
但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讲,如果犯了重罪的罪犯无法获得应有的惩罚,就难以对那些有犯罪心理的潜在罪犯形成震慑,对于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
《管子》中有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
法律存在的根本,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让没有犯法的人,不去犯法。也就是“决疑而明是非”,是让百姓们知道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做的。
显然早期随机性的,大水漫灌似的特赦制度,是与法律的本意所冲突的。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是有着显著的负面作用的。
之所以早期的特赦制度会出现这样的特点,是统治者本身“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作祟,也就是,皇帝是大于法律的,所以当统治集团需要安定人心的时候,就开始用行政手段来大赦天下,压制既有的法律规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往前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已过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是在于公平和正义,如果皇帝想要安抚人心的手段,造成了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释放,法律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的震慑性没能达成,那么就算是大赦天下,依然不能够安定人心。
从这个角度上讲,特赦制度在宋代的完善,实际上是在“家天下”的概念下,统治集团为了王朝能够长远的发展下去,不得不采取的被动的,将律法至于皇帝之上的选择。宋代以后无数历史的事实告诉后人,违背这条规则的皇帝和政府,是不得人心的。
用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来代指这种特赦制度的完善,就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具体实践。
宋朝疆域图
宋朝特赦制度的完善,不仅对当时的宋朝意义深远。在外部压力严重的历史背景下,宋王朝统治者采取相对完善的特赦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达到国家利用“特赦”这样的行政手段安定人心的效果。在“律法”与“人情”方面达成平衡,对于稳固王朝统治,是做出了重要贡献的。
同时,宋代特赦制度的完善,也为后世王朝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对于中国古代律法的完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四、结语
“大赦天下”是中国古代一种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典型例子,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这种行为是出于统治者对于劳动力的重视,同时也是为了市恩与天下,以达到稳定人心,维护统治的效果。
这种方式在封建制度初步建立,社会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的条件下,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统治工具。但到了唐代以后,中国古代人口开始迅猛增长,社会制度也趋于完善,这个时候还搞大水漫灌似的特赦制度,就有损于法律的威压,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在此基础之上,“遇赦不赦”则标志着宋代以后,“赦降”制度的出现,促使中国古代特赦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在“法理”与“人情”,“行政手段”与“法律威严”方面达成了和谐统一。
历史的发展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曲线向前的过程之中,经过很多次失败的尝试,然后才做出改变,这种改变也不是翻天覆地的,而是缝补性质的。中国古代特赦制度的出现,就是在封建王朝“家天下”的概念下,统治集团为了更好的利用政策,维护社会安定繁荣,所作出的主动的改变。
参考文献:
《宋史》
《宋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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