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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民法典》

04-02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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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于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民法典》:有两种情形,夫妻不用离婚也可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民法典》已经公布,作为“民事生活百科全书”的它将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到时候现《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将自动失效,《民法典》将成为调整我们平民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准则。

同过去的各大生活领域的单行法律相比,《民法典》将其进行了整合、汇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在婚姻家庭领域,离婚的规定是变化最大的。笔者拟以该法典中“婚姻解除”为例,简析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我们一起来看。

民法典对于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民法典》

一、因胁迫而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是不用离婚就可以解除婚姻的第一个理由:即夫或妻一方受到另一方胁迫而缔结婚姻关系。

本条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该处的“胁迫”含义较广,不单单指暴力胁迫。只要是可以对夫或妻一方造成精神强制的胁迫行为(例如不结婚就让你丢工作,不结婚就伤害你的家人种种)双方因此而结婚,则都可以视为这里的“因胁迫结婚”;

2.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而且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只有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后1年),超出了这一年的范围,当事人就会丧失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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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的因欺诈缔结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不过这里的“欺诈”可以作为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破裂的理由而成为离婚的理由之一

二、因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类比于第1052条因胁迫而撤销的婚姻来说,本条主要指的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与另一方缔结婚姻,可以说是因“欺诈”缔结婚姻的一种极端情形。

这一条的规定可以说完全是考虑近几年的婚姻现实而出发制定的: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很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隐瞒了自己患病的事实,例如有的无法生育而隐瞒,有的有家族遗传精神病史而隐瞒,有的得了艾滋病而隐瞒等等。在对方在完全不知该情的情况下而结婚,一般是违背真实意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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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申请撤销的权利同样受到一年时间的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隐瞒该疾病之日起),超出该一年期间后,申请撤销的权利即告消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撤销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走离婚的路径。

最后,有权撤销该类婚姻的机关同样只有人民法院,而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

结语

本文结束之前,我们还要明白一点,那就是撤销婚姻的性质与离婚有根本的区别。离婚之后,代表双方有前夫前妻,婚姻史上会有一份旧的记录;而撤销婚姻则意味着双方回到结婚之前的状态,除了所生的子女按照父母子女关系来处理,双方的婚姻记录依旧是空白,不会留下历史痕迹。

总而言之,撤销婚姻是对缔结之初就有重大瑕疵婚姻的补救,而离婚则是婚姻缔结后因为出现新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维系感情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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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章已毕,欢迎大家就该话题发表自己的意见!

2、民法典对于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学习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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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撤销婚姻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及其撤销后婚姻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与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人身关系消灭,财产继承开始,从而结束因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所带来的不稳定状态。但宣告死亡毕竟是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仍有可能生还,因此,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及如果宣告死亡被撤销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均是宣告死亡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上看,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他的人身、财产关系都要发生变动。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中的一种,随死亡宣告判决的生效而消除。从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之日起结束失踪人与生存配偶的婚姻关系,生存配偶可以选择是否再婚,也能充分地保护生存配偶的婚姻利益。

宣告死亡只是拟制死亡,并不能完全确定死亡的实际情况,有可能被宣告死亡人确已死亡,拟制正确;但也有可能依旧生存,拟制错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一方面,规定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配偶未再婚的,则该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另一方面,规定在尊重配偶婚姻自由的原则下,如果该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则该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存配偶获得再婚的权利,在其选择再婚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在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与第三人结婚的情况下,配偶与第三人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若此时死亡宣告被撤销,则该配偶与第三人的新婚姻关系仍然继续维持,原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同样,如果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能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本法将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区分为两种:判决作出之日和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死亡宣告之日”包含两层含义: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起消除,但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自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消除。

案例参考:

此类案件多涉及个人隐私,笔者暂未查询到与本条相关的实际案件。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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