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学校收费标准,教育部等五部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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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意见明确规定,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学费、杂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等。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杂费此次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不得强制或暗示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意见要求,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
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 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意见还明确了以下规定:
- 学校收费政策有变化的,应在招生简章发布前向社会公示
- 鼓励各地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
-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
- 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意见强调,各地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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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李浙 主编/马文佳
编辑/于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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