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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什么时候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学位制,我国高等教育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位制(以案释法,学位授予那些事儿)

03-10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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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释法|学位授予那些事儿

红极一时的“北电学霸”

遭网络“打假”

近日

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

引发热议

今天咱们从法律角度

聊聊学位授予那些事儿

学位授予制度的法律沿革

198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学位授予制度。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但二者对学位授予的审查并无明确具体规定。

2004年

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学位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4年修正的《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单位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可见,在我国要取得博士学位,在实质上至少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掌握知识,二是从事科研的能力,三是取得创造性成果。并且,根据该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各高校往往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达到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进行具体规定。

对于学位授予的程序性条件,该条例规定,学位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学位申请考试和答辩程序,由学术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并最终作出授予或不予授予的决定。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一系列细化,一方面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予以细化,另一方面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权责事项进行了规定。

另外,在上位法的规定之下,各大高校也可制定本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细化规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校学位授予细则,对该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资格,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答辩程序,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内容、方式、程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学位授予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如果学生对高等院校作出的学位授予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学生与高校均为普遍意义上的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但是,高校在作出授予或不予授予学位决定时,高校实质上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故该类纠纷属于行政诉讼,高校作出的决定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申请补授学位 切勿超过时限!

事件关注

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小程就读于某大学工程管理专业。2013年6月28日,小程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但遗憾的是,因外语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未被授予学士学位。

2015年6月小程通过托福考试,考试成绩为92分。因认为自己已完全符合补授学士学位的条件,2016年8月,小程向学校提出补授学位的申请。

2016年10月,学校作出答复,以小程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提交补授学位的书面申请、超过申请补授学位时限为由,对其申请不再受理。

小程不服,一纸诉状将母校诉至北京朝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高校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所引发的行政争议,某大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关于延长学籍及学位授予期限的补充规定》。上述规定对该校学位的授予和补授进行了细化,其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不相冲突。据此,小程需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提出书面补授学位申请,其于2016年8月向该校提出,已超出申请补授学位的时限要求,该校据此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程和学校均未提出上诉。

学术殿堂

严谨而庄重

学位授予

严肃而认真

弘扬

求实、创新

协作、自律

的学术精神

努力铸就学术精品

供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徐鹏俐 汪希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

2、我国高等教育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位制

1、1981年1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学位制。2、中国从50年代始,就试图建立学位制。

1954年至1957年,国务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等11个文件。

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1965年7月,高等教育部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这些条例均未能实行。1976年后,中央决定再次建立学位制度。

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由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的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后,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讨论和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1980年2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国务院建立学位委员会,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我国设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即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授予博士。

3、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颁布8种社会科学专业人员职称。

3、我国什么时候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学位制

中国于1935年4月曾公布《学位授予法》。但是,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入和当时教育、科学的落后,《学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实施。

从1935~1949年的14年间,只授过学士和为数不多的(200多个)硕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学位制度,但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这一制度没有坚持下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79年 3月再次提出建立学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国学位教育开展于哪一年

中国的学位制,严格说来是近代才开始建立的,但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已有类似今日学位制的涵义。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正式设进士科,实行以策取士,这是科举取士的开始。

唐代的科举制度已经比较完备﹐而且科目繁多,武则天统治时期已有殿试。

宋代大体沿用唐制,以明经﹑进士两科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为进士科。由“道”(当时行政区划的名称)考试及格者称“贡士”和“举人”,送中央礼部考试﹐及格者称“进士”,明代科举制度尤为完备,省试取中者称“举人”;殿试取中者称“进士”,前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清代科举制度与此大致相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拟实施学位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实行。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推行的三级学位制,并从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2年6月我国的首批博士学位产生。至此,我国的学位制度才全面趋于完善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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