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新冠保险”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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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冠保险”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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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保险”理赔争议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过去三年来,与新冠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一直销量可观,甚至曾出现消费者抢单导致保险公司系统宕机的场面。
不过,《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在该类产品理赔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理赔纠纷也开始层出不穷。
近日,消费者王楠(化名)告诉记者,自己在2022年4月5日买了一份“新冠保险”,保险合同明确写明,新冠病毒感染确诊即赔付。日前,她核酸检测阳性,后有验血以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核酸报告等均证明感染新冠病毒,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方面以“奥密克戎”不是新冠病毒而是流感的理由拒绝赔付。
王楠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在某公开投诉平台上以“新冠险”为关键字进行查询,截至发稿,投诉量已超过2000条,投诉内容大多为“确诊新冠阳性后保险公司拒赔”,其中原因更是五花八门,包括证明材料不充足、无症状感染不赔等各种情况。
理赔标准差异明显
高企的投诉数据背后,是众口不一的理赔说辞。
记者查阅多款保险产品的详情页及条款发现,包含新冠相关责任的保险产品理赔标准并不统一,而且差异明显。以新冠确诊赔付保险金责任为例,不同产品在对于相关责任的定义有较大区别,消费者在投保时若不咨询清楚,极易在理赔环节产生纠纷。
例如,某款新冠隔离保险的基础版保障条款显示,包括1万元的新冠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0天等待期之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包括轻型、普通型、重型、危重型等),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金。特别指出,无症状感染者仅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30%。此外,一些保险产品针对无症状感染者的情况并不赔付。
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由于新冠责任保险在产品定位、理赔条件等方面没有历史经验可供参考,也没有相应的监管细则,因此在条款表述方面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混淆性。加上此类产品多采用互联网销售形式,消费者往往得不到销售人员的详细讲解,容易在未充分理解产品保障范围和条款的情况下投保。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
对于此次政策的变更,上述财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开发设计和销售产品都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期,目前政策和风险点已发生变化,随着疫情改为乙类管理,防重症成为新阶段下的主要防控工作目标之一。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产品保障责任、产品条款、费率等方面要与时俱进,应及时保障重症、危重症、死亡等情形。
记者注意到,目前,已有个别新冠保险产品对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的规定等进行调整,主要保障重症及危重症人群,无症状和轻症被排除在外。
事实上,自2022年12月以来,新冠责任相关保险产品已经出现下架潮,此前多家互联网平台爆火的“新冠防疫险”已陆续下线。公开资料显示,美团保险平台的“新冠抗疫保”、华泰新冠疫情保障险、水滴保平台的“水滴新冠防疫险”、支付宝上的“众安爱无忧”“众安疫情隔离津贴险(升级版)”等均已无法购买。
破局关键在端正理念
某业内人士透露称,防控政策转变后,保险公司包含新冠责任的产品精算模型被快速颠覆,赔付率急速攀升,有个别保险公司该类产品赔付率甚至打破了成立以来的纪录。
“目前手上一堆因感染新冠要理赔的保险单,赔还是不赔?怎么赔?公司都还没有明确结论。”该业内人士如是说道。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院长王绪瑾表示,“相关保险产品下架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问题,按照原有风险计算保费、赔付保险金、费用可以达到财务收支平衡,现在风险的变化,使得支出大于收入。”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许闲公开撰文表示,传染病的发展态势难以预估,且由于其负外部性,往往还伴随着较大的政策风险。而一些经营新冠隔离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前期为开拓市场,采用压低保费、夸大责任和通融赔付等相对激进的策略,显然高估了潜在风险的可控程度,没有充分预判到疫情高发导致赔付集中和盈利情况较差的隐患,以及赔付收紧对消费者情绪的影响。
针对新冠相关保险产品存在理赔困难、不实宣传等问题,2022年2月,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曾下发《关于规范“隔离”津贴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端正经营理念。在开发设计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切实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为基础,在综合考量可保利益和风险程度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开发产品,合理设定责任免除和理赔条件。各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科学理性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应从经营理念、销售行为、理赔管理等七大方面对“隔离险”相关业务进行自查和整改,并上报自查整改情况。
业内人士表示,“特殊时期会出现很多特殊保险产品,在保险大数法则的支持下,保险公司更要重视风险背后的可保性,运用科学的保险设计策略,要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障为最终目标,而非流量。”
2、可保风险的条件
可保风险应满足的条件有什么?
可保风险应满足的条件有:
1、可保风险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
2、可保风险必须是意外发生的,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
3、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可保风险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拓展资料:
一、定义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二、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简介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尽管保险[1]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方式,它能为人们在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物质财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保险人都承保。中国现阶段风险时期均衡理论的实施条件尚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应谨镇运用弱化的可保条件来承保风险,以免造成保险经营的不稳定。
各保险公司可在风险组合基础上,同时兼顾保险宏观监管的法律法规可保风险、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等的需要,视条件运用风险时期均衡,扩大承保规模,满足现实保险需求的扩大。
背景
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表明,保险是基于风险的存在和对因风险的发生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也是新险种产生的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给人们带来新的更多的财富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损失,与此相适应,也不断产生新的险种。据有关专家分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以下趋势。
后记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可保风险
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所产生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凡是不能用货币计量其损失的风险是不可保风险。但对人寿保险来讲,一般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赔偿限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人身伤残或死亡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为可保风险。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所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有发生的可能,同时又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如机械的自然损耗、器件的折旧等一般属于不保风险。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是指对每一个具体的保险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损失及损失的大小。所以只有那些有发生的可能而事先又无法知道它是否发生损失及损失大小的风险,保险人才能接受并承包。
(3)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所谓意外风险损失是非必然发生的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故意行为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如被保险人怀有某种目的故意出险,提出索赔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必然发生的,可以准确预测,例如机件的磨损、折旧等,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因此,故意行为引起的风险及必然发生的风险,都不可能通过保险来转移,属于不保风险。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只有一个标的及少量标的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具备这种数据基础的。
例如当人类最初发射人造卫星时,保险人对其风险认识不清不予保险,如果承保将面临巨大不明风险,而保险不是赌博。现如今世界各国已经发射了3000多个不同类型的航天器,每年大约发射100多颗,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数量已经足够大了,这样利用大数定律就可以计算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确定保险费率,现在保险人已经承保了航天器发射保险。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的或比较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才有保险的必要。如果一种风险只会导致轻微损失,那就无需通过保险求得经济保障。
以上5个可保风险条件是相互联系、互相制约的,在确认可保风险时,必须综合考虑,全面评估,以免发生承保失误。
本文关键词:可保风险的条件不包括,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可保风险的条件包括,可保风险的条件会随着保险技术的发展。这就是关于《可保风险的条件,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新冠保险”理赔争议)》的所有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的知识请继续关注《犇涌向乾》百科知识网站:http://www.029ztx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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