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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家暴后女人心理疾病(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01-26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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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过哪些障碍?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清除这些障碍的?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家暴后女人心理疾病(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均属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联系到一起。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要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等也是家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常见的家庭暴力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进一步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增加代为申请情形和主体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如何应对?

郑学林表示,“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十种证据形式解决受害人举证难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申请,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司法解释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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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举例说,“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未成年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将被采信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会使他们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此次最高法将未成年人的证言作为证据也做了规定。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任何理由不是实施家暴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情况很复杂。比如,在部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有的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实施家暴情有可原,其理由是对方有错在先。也有被申请人根本不拿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回事儿。司法解释将如何应对这些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比较常见。

王丹强调,“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为了纠正这种错误认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那么针对确有出轨等过错行为的情形,该如何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王丹表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承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

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

一、家庭暴力怎么界定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

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

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家庭案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愿,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现代生活压力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社会的宽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出现。

还有我国大部分女性认为自身应该在家庭中发挥更主导的作用,使家庭团结完整。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现象,她们会产生耻辱感,认为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这实质上是女性对自我价值的一种歧视与贬低。

从社工的角度说,家暴的出现其实是夫妻间沟通出现障碍,彼此的'需求没有满足,从而也暴力的方式表达的缘故。

三、家庭暴力如何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寻求帮助有关系。所以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从改变女性观念开始,大力宣传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使其知晓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自己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公众诉求,请求外来的资源协助其处理家庭暴力。还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

一、遇家庭暴力该如何处理

1.请求调解、劝阻或报警

我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2.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案件,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时,如果受害者起诉离婚,而且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就会判予离婚,这或许会是阻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决绝方式。

3.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不仅仅带来肉体上的损伤,而更重要的是会带来精神上的重创。因此,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即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如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在离婚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

那么,该如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呢?因为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所采纳呢?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总之,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

家暴的定义和界限是什么

一、家庭暴力怎么界定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

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

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家庭案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愿,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现代生活压力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社会的宽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出现。

还有我国大部分女性认为自身应该在家庭中发挥更主导的作用,使家庭团结完整。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现象,她们会产生耻辱感,认为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这实质上是女性对自我价值的一种歧视与贬低。

从社工的角度说,家暴的出现其实是夫妻间沟通出现障碍,彼此的'需求没有满足,从而也暴力的方式表达的缘故。

三、家庭暴力如何寻求帮助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寻求帮助有关系。所以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从改变女性观念开始,大力宣传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使其知晓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自己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公众诉求,请求外来的资源协助其处理家庭暴力。还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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