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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对女方的保护性规定有哪些(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01-21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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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中新社北京1月3日电 题:中国施行新法对保障女性权益意义几何?

中新社记者 张素

中国的法院日前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据知,这可以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源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历全面“大修”后,这部法律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展至10章86条,对于保障女性权益意义深远。

——施行新法将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难题。

以往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不少当事人对于对方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现在由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诚信诉讼。

而在人身权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发生的侵扰行为纳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如今,妇女权益保障法弥补了这一不足。

——施行新法便于更多受害人获得救济。

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更多人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提供支持。其中,将原先的“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拆分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尤其体现出重视对受害人救济的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

针对性骚扰,新法在给出判断标准、明确相关类型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预防、处置机制,特别提出学校和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使之不敢随便推诿性骚扰投诉。这意味着受害人的维权途径有了更多选择。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新法详细列出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过程中不得实施的典型行为,并将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纳入救济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提醒,还需有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从而保证救济机制更好落地。

——促进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新法引入男女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制度,被认为有利于从源头促进男女性别平等。

而在法学专家看来,从实际情况出发,从特殊需求出发,才能实现保障妇女权益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转化。

比如,学校、酒店、商超等场所的公共厕所男女面积等分,实则并未考虑到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特殊需求。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回应了关切。

“社区养老设施也要考虑高龄妇女的特殊需求。”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受访时说。

蒋月还提到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等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的新规。在她看来,妇女对生产疼痛的感受存在差异,加深对个体差异化的认识是“很大的进步”,后续应调整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完)

2、婚姻法中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中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

(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

(4)沿用经济帮助制度。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离婚时接受帮助的多为女性。

婚姻法中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婚姻法中对女性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强调

妇女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这一系列规定,强调了妇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二、针对生活现实和妇女的生理、心理特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女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

(一)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女的利益。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

第一点

根据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第二点

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二)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

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往往以牺牲个人事业、利益为代价。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三)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规定,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共签”的原则,也明确了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NO、1

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此处,未对事后追认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除了书面形式外,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也是允许的。

NO、2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NO、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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