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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江苏省(女职工非婚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01-18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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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非婚生育后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一、案例

黄翠花(女)、王大锤两人均于2019年1月起到广西南宁A公司工作,工作至2022年2月。两人在职期间,该公司分别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020年1月,黄翠花与王大锤相恋,2020年5月,黄翠花意外怀孕。

2021年1月,黄翠花诞下一名男婴,但黄翠花和王大锤两人一直未登记结婚,此前二人均未与他人结婚且未育有孩子。

黄翠花欲向A公司人事韦大仙申请申报生育待遇,但遭到拒绝,理由是黄翠花属于非婚生育,不能获得生育待遇。

二、问题

黄翠花能享受生育待遇么?

三、解析

案例中,黄翠花遭遇的问题实际是职工非婚生育后,能否享受生育待遇的问题。

实践中,不同地方对待职工非婚生育是否能够享受生育待遇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地方会以其属于非婚生育、未能提供结婚证等理由而一律不准予享受。

有观点认为,因为黄翠花属于非婚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宗旨和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的,虽未被定义违法,但是属于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范围,法律法规通过惩罚性规定赋予非婚生育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该行为不被提倡且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基本精神而不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但是笔者认为,黄翠花的情况可以享受生育待遇的。

理由一,A公司一直为黄翠花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A公司既然已正常为黄翠花缴纳生育保险费,且案例中,黄翠花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依该条文,可以直接享受生育待遇。法律并未禁止非婚生育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有利于保障职工劳动权的角度出发,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前提下,黄翠花享受生育待遇并无不妥,也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于职工生育医疗和保护的目的。

理由二,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须限定为法律上的概念,不得以有色眼镜看待,也不应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其同样生而为人,享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虽然生育保险待遇涉及的是社会法,也属于公法的范畴,但是其与私法范畴密不可分。依法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才能更好地实现公法保护管理秩序,平衡支出与效益的目的。不能因为非婚生子就让其父母丧失获得社会保险的物质帮助的机会。如果仅因子女为非婚生而导致其父母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将会对法律的尊严和信仰产生负面影响。

理由三、非婚生育,应当区别情况。

黄翠花诞下男婴,本质上并不是违法生育,此种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如果黄翠花属于超生等其他违法生育情形的,因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破坏人口管理与控制秩序,限制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没有问题的。

四、实务建议

客观上,法律未十分明确职工非婚生育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省、市都存在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不同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理念,职工非婚生育能否实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结合当地政策确定。

2、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

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

公务员非婚生子属于违纪行为,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国家公务员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而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若是与养情人生子的,按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亦应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

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

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二、 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

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

公务员非婚生子属于违纪行为,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国家公务员未婚生子属于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而且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处分。若是与养情人生子的,按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亦应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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