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见义勇为,什么叫见义勇为活动(听听这场直播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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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见义勇为?听听这场直播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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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6日)下午,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会长王大坤和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赵凯斌走进文山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文山热线》直播间,就文山州开展的“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公益募捐活动和广大市民关心的见义勇为知识向听众进行了介绍。
王会长首先介绍了我州发起“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活动的缘由。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会长 王大坤:
“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每年都表彰奖励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先进群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在困难救助、劳动就业、教育照顾、医疗救助、法律援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了一系列政策性照顾。为了让见义勇为精神在我们壮乡苗岭大地蔚然成风,全面形成‘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崇尚见义勇为道德、敬重见义勇为英雄、关爱见义勇为家庭、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氛围,在今年‘99公益日’活动到来之际,我们文山根据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要求,组织开展‘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公益募捐活动。”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时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那么,见义勇为行为由谁申报?由哪个部门确认呢?申报有时间限制吗?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会长 王大坤: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九条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所在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个人可以要求以上部门,对本人或者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申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可以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根据这一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见义勇为个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均可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也就是各县市委政法委)负责。《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申报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接着,王会长谈到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会长 王大坤: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分级别进行表彰奖励:(一)有一定贡献的,由县(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二)有较大贡献的,经县(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由州(市)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三)有重大贡献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10万元以上奖金;(四)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集体)”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州(市)、县(市、区)共同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其奖金的三级比例为省65%、州(市)30%、县(市、区)5%。(奖金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因此每一年不一样的,且逐年增加,2020年已增长到105万元。)表彰奖励应当公开进行,被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为其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王会长介绍说,《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会长 王大坤: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升学、入伍、晋职、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的优先权;(二)在公务员招考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照顾;(三)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四)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五)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六)在参加本省大中专院校招生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
直播中,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赵凯斌介绍了我州这些年在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关爱帮扶方面开展的工作及当前的现状。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 赵凯斌:
“全州共涌现出576名见义勇为人士受到各级政府表彰奖励,其中国家级表彰5人、省级表彰35人、州级表彰164人、县级表彰372人。他们当中,有的因见义勇为牺牲,有的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我州麻栗坡县杨万乡村民——省见义勇为英雄侯友金,就是其中优秀典型代表,他在家中劳动时,听到呼救声后,不顾自己的安危,在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危险时,毫不犹豫下水窖救人,在救人过程中不幸窒息牺牲。2020年我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奖金已从原来的1万元提高至3万元,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奖金从原来的每个群体1万元提高至每人2万元。2020年的奖金已提高至105万元,共救助43户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资助34名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子女读书,解决12户见义勇为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开展此次“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募捐活动,目的就是广开渠道,汇聚善款,解决我州见义勇为经费不足问题,助力全州见义勇为事业深入开展。”
对于今年的募捐目标是多少?募捐到的善款如何分配使用?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募捐?以及怎样参与“99公益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募捐活动?等问题,赵秘书长作了详细回答。
文山州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 赵凯斌:
“我州今年“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募捐活动的募捐目标是280万元,此次活动募集到的全部善款将统一进入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在中国慈善总会审批备案的微信支付商号账户中;活动结束后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系统按二维码生成的资金来源进行原渠道全额返还,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分不留,我们州见义勇为协会根据各县(市)的筹集情况,又返还给各县(市)。“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全部用于见义勇为工作,包括表彰奖励(含承担省级表彰“见义勇为英雄”的奖金州级承担部分,30%)、优抚慰问、困难救助、帮扶关爱、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使用情况接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和社会各方面监督。‘99公益日·助力云岭见义勇为’募捐活动从9月7日上午10点开始至9日24点结束,在此期间捐款的,腾讯公司有配捐奖励,也就是收到的每笔不低于1元的用户捐赠都有机会获得腾讯基金会提供的随机金额配捐。募捐没有最低数额要求,捐多捐少都是爱。凡是企业捐款10000元、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州见义勇为协会将颁发捐赠证书、牌匾。”
大家用微信扫描下列二维码,进入“99公益日·助力文山见义勇为”捐款页面即可进行捐款。
本台记者:廖文
编辑:罗贤熙 苏娟
制作:李果 黄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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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叫见义勇为
什么叫见义勇为
什么是见义勇为?
(1)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2)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
(3)在有的情况下,见义勇为并不产生与行为人有关的法律行为或后果,如协助警察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个人未受到任何伤害,其行为即告结束,并不产生法律的任何后果。但在见义勇为中,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特征从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便对见义勇为及其法律责任加以确认。
见义勇为致人受伤有赔偿吗?
见义勇为救人导致他人受伤,见义勇为人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对此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考虑,鼓励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
见义勇为的特点是什么?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什么叫见义勇为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目前各地关于见义勇为保障条例中都有涉及,但对其界定也不尽一致。《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中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抢险、救保护灾、救人,事迹突出的行为。《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自然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通过比较上述各地法规关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可以看出:第一,目前我国的见义勇为立法,都认为见义勇为必须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这是不恰当的。见义勇为是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这种维护的前提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处于危险状态。这种危险来源于人和自然两方面因素。人的因素表现为违法犯罪分子对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犯,这时见义勇为表现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自然因素表现为自然力量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时见义勇为就表现为抢险救灾。“天灾”、“人祸”都将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形成不利益,造成损失,对这种利益的挽救或损失的防止都可成立见义勇为,从而均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第二,见义勇为必须事迹突出,这也有不妥之处。见义勇为者面对危险,挺身而出,实属难能可贵。事迹突出,可以作为奖励大小的条件,但不应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的条件。而且对事迹突出,并不能做出很好的界定。所以,见义勇为的概念不应包括如贡献突出、表现突出等要素,这些要素可以在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物质奖励时作为一定的评价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见义勇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三种:一,法律明文规范的特定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由行为人某种先行行为所引发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即救助者与被救助者,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某种具体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
危难救助,是指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或者公民的人身安全正处于危难境地,行为人为使其利益免受危害或减少其损害而主动进行的救助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为危难救助。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时还应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果不具备这种危险性,只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服务,只能称为无因管理而不属于见义勇为。社会之所以要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褒奖,视见义勇为为高尚的道德行为,其原因在于见义勇为者能为常人所不能为。在危难时刻,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舍身取义,这是常人很难做到的。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意思
见义勇为是不负义务而主动管理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事务,其性质是合法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一主观要件决定了并非一切客观上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均能称为见义勇为,如为获得报酬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因缺乏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要件,不应列入见义勇为之列。所以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只能是见利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学说:
1、无因管理说
大多数学者认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无因管理,在见义勇为者与被救助者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第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管理人主观上有管理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我们将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进行比较,可知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见义勇为行为具有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见义勇为行为具备无因管理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主体均为自然人。其二,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三,行为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具体行为,且表现形式都是积极的作为。其四,行为人都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第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立法宗旨均与无因管理相同。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如同一切无因管理行为一样,其法律性质属合法的事实行为。立法宗旨都在于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见义勇为虽然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它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又有扩展和延伸,主要表现为:第一,见义勇为的构成不但具备一切无因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还有进一步的特殊要求:在客观要件上,见义勇为行为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能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而无因管理行为一般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在主观要件上,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意图,而且还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第二,见义勇为客体范围的广泛性。见义勇为行为作用的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逃的罪犯等,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及于的领域。
2、正当防卫说
该说认为,见义勇为实质上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它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其他危险而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两者都是出于相同的目的,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通过比较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不难看出某些正当防卫行为就是见义勇为行为,它与见义勇为行为有重合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首先,它们的侧重点不同。正当防卫侧重于强调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排除或减轻防卫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而见义勇为行为不一定产生刑事、民事责任,对见义勇为的立法更应侧重于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其次,从行为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目的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见义勇为行为必须是保护自己利益以外的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最后,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见义勇为行为针对的不仅包括不法侵害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危险,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
由此可知,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是等同的。见义勇为行为因危险产生的原因不同,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只有为他人利益且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正当防卫才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只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从而排除或减轻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什么叫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定义
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1、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
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的相关法规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政策
南京规定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的《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见义勇为受伤者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意见》还规定,外地市民在本市见义勇为,或本市居民在外地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也可享受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简化工作程序,为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提供一站式服务。
《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医疗保障、养老待遇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其中,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其中,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同时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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