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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和收付实现制,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04-20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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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确认原则和收付实现制: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什么时间确认收入?权威解答来了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其中明确了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有关问题。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收入确认原则和收付实现制,新收入准则确认与计量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为了使企业分摊至每一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能够反映其因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相关商品(或提供已承诺的相关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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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摊的一般原则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在分摊交易价格时,公司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类似商品:所运用的估计方法应该保持一致

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商品:可用不同方法估计单独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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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为: [6 000/(6 000+24 000)]×25 000=5 000(元)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为: [24 000/(6 000+24 000)]×25 000=2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25 000

    贷:合同资产     5 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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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例】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4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三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以60万元单独出售A产品,其单独售价可直接观察;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的B产品单独售价为3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的C产品单独售价为65万元。甲公司通常以6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80万元的价格销售。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确定A产品、B产品和C产品交易价格。

【解析】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60万元(60+35+65),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40万元,该合同的整体折扣为20万元。由于甲公司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80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之和100万元(35+65)的差额为20万元,与该合同的整体折扣一致,而A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整体折扣仅应归属于B产品和C产品。

  A产品应分摊的交易价格=60(万元)。

  B产品应分摊的交易价格=80×35/(35+65)=28(万元)。

  C产品应分摊的交易价格=80×65/(35+65)=52(万元)。

3.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后者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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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解析】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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