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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

01-16 互联网 未知 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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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律法规

1.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 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 28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48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91 号)。

2. 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302 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3.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法规、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71 号)。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

(3)《建设部关于修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91 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

(7)《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 号)。

(8)《建设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9)《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 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 号)。

(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1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1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232 号)。

(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

(15)《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

(1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 [2003]82 号)。

(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 [2008]121 号)。

(1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4]59 号)。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 [2008]91 号)。

(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2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 [2008]76 号)。

(23)《绿色施工导则》(建质 [2007]223 号)。

(2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7]255 号)。

(25)《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7]257 号)。

(2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 [2005]89 号)

4. 国家安监局颁布的法规、规章

(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3 号)。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

(3)《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

(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4 号)。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 号)。

(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 号)。

(12)《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

(1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1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5. 公安部颁布的法规、规章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7 号)。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08 号)。

6. 其他相关安全法规、规章

(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 [2009]46 号文件)。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 号)。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4)《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 [2009]62 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9]3183 号)。

(6)《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报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通知》(应指协调[2010]25 号)。

(7)《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 167 号公约)。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般安全

1.操作前先想一想,如有疑难,先发问请教。

2.工作场所内勿追逐嬉戏,

3.场地、进出口、走道保持整洁畅通,勿堆积物品、废物。

4.非经允许,不可私自开动机器设备。

5.勿靠近悬吊物下方走动或工作。

6.先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并作定期检查或调整。

7.发生意外应立即报告,勿擅自处理。

8.废料、油布、垃圾应分别置于规定处所。

9.急救箱应定期检查并补充。

人员安全

1.遵守安全规则及信号。

2.工作时应佩戴安全防护具,如安全帽、安全眼镜、安全手套、安全鞋等。

3.工作时穿着合身的工作服,扣好衣带、钮扣等并保持整洁。

4.别人操作机器,勿与之交谈。

5.操作转动机具时,勿戴手套。

6.如有伤害时,均应迅速处理与治疗。

机具设备安全

1.开动机器时,应先了解该机器性能及如何停止。

2.所有护罩使用前后均应放置定位。

3.保持机器清洁与良好状况,如有故障,立即关掉电源,并向上级报告。

4.机器运转中,切勿清理、调整或修理。

5.未获得上级许可,切勿启动或操作任何机器。

6.机器设备用毕后,须将各操作杆放回原来位置。

7.关闭动力电钮后须俟机器确实停止后,始可离去。

8.转动中的机器或工具,切勿以手或身体试图停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8条和第39条明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资金的投入和保证及责任”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1、在每年的生产计划下达时,布置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公司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按1%――2%比例提取。

2、安全资金的投入,有本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计划和实施,对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照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3、安全生产资金应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包括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费用。

(2)、安全设备(装置)、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估计规定购买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等。

3、每年底,由公司办公室提供下年度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4、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如果有结余,可累计下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办公室申报,可从生产经费中支出,并在下年安全费用中扣出。

5、安全费用使用较好的车间,全年度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达标,要被评为先进车间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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